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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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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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第二章入学条件

第四条适龄随迁子女符合高要区流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包括户籍条件、居住条件和职业条件等。

凡在高要区同一流入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在高要区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稳定居住住所的随迁人员,其年满6至14周岁(条件不具备、学位不足的公办小学可推迟到6.5周岁以上),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随迁子女具有积分资格,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监护人流入居住地就近的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五条申请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在高要区流入居住地就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的监护人,报名申请时需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监护人)及一式一份复印件(复印件需监护人签名)。

一、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材料。

适龄随迁子女及监护人的《户口簿》或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或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的户籍证明;

如是其他监护人的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人证明。

2.居住证明材料。

适龄随迁子女或监护人在高要区同一流入居住地合法有效居住证明:

①自建房或自购房的,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学区范围内如有多处不同住址房屋或多套(幢)房屋的,只需提交其中一处住址一套(幢)房屋证明材料,如提交多处不同住址多套(幢)房屋证件的只取其中一处住址一套(幢)房屋证明材料;

②租房住的,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居住地所属村委(居委)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③居住在工作(就业)单位宿舍的,提交工作(就业)单位出具的并经居住地所属村委(居委)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的证明。

④暂住的,提交居住地所属村委(居委)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居住证明。

(以上四项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其中一项)

3.连续居住证明材料。

适龄随迁子女及监护人在高要区同一流入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合法有效证明:

①在当地供水部门缴纳水费的清单或水费缴费簿;

②在当地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清单或电费交费簿。

清单或缴费簿的地址与流入居住地证明地址相一致(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其中一项)

4.职业证明材料。

适龄随迁子女的监护人在高要区同一流入居住地合法职业证明;

①监护人的工作(就业)单位出具的盖公章和法人签名的证明和合法有效经营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复印件;

②监护人本人的合法有效经营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③监护人个人在高要区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对账单。

(以上三项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其中一项)

5.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

二、可提交的证明材料

1.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任一方提交其本人的硕士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任一方提交其本人的广东省注册志愿者证以及由“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肇庆站(“i志愿”系统)

认定“五星级志愿者”证明。

3.申请入读小学还需提交适龄随迁子女的免疫证明。

三、其他的证明材料

适龄随迁子女报名提交的材料如果与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有关系的还需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监护人签名,一式一份):

①适龄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

②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与适龄随迁子女的父母和适龄随迁子女本人之间关系的户口簿,没有户口簿可到适龄随迁子女原户籍地的村委(居委)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关系证明。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由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管理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

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公安派出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电局、区水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残联、区委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外事工作委员会和各村委(居委)等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审核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的相关证件和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校受理申请的模式。

第四章可供学位

第八条高要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人数是根据该校办学规模,按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班额计算可招收学生总人数减去该校本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人数及本办法第二十条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名额的差。

第五章计分办法

第九条适龄随迁子女积分计算,指标分值小学四项,初中三项,合计分值小学216分,初中204分;

加分分值二项,合计分值6分;

总积分分值小学222分,初中210分。

具体分值指标见《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附件1)。

第六章申请入学

第十条适龄随迁子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由其监护人填写《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附件2),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入居住地所属的公办学校(以下称“报名点”)提出报名申请。

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监护人到其流入居住地就近所属小学报名点提出报名申请;

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初中七年级,监护人到其流入居住地就近所属初中报名点(注:

高要区南岸城区初中报名点是指南岸街道的初级中学)提出报名申请。

逾期未办理报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报名申请积分入学只允许申报一所公办学校,有多处不同地址房屋的,只许选择其中一处地址的房屋所属公办学校报名点报名,不得申报多所学校,不得多报名或重复报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受理报名申请积分入学的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公办学校学区内本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报名录取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高要区南岸城区学校(包括区直学校)受理报名申请具体时间经区教育局确定后分别由南岸骨干中学、区直学校公布;

其他镇学校受理报名申请具体时间由各镇学校自行确定公布。

第十三条报名点按学区分校设立,由专人受理适龄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报名申请。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当年报名申请人的总积分值和当年可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的总人数,划定每所学校当年可安排入学的积分线。

第十五条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录取办法。

1.各镇(街道)骨干中学及区直学校,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安排达到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就近公办学校。

由学校发出《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

2.申请入学积分达不到所属公办学校当年入学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可到一所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报名申请,填写《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附件5)。

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根据报名人数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额满即止。

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和报名申请时间另行公布。

3.申请入学积分达不到公办学校当年入学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到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适龄儿童同一学年入学,如果上了积分入学线,原则上安排入读同一所学校。

第十七条同一学校适龄随迁子女如当年积分相同时,先录取其监护人在城区有房产的适龄随迁子女,再录取其监护人在城区有租房的适龄随迁子女。

第十八条监护人持《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入学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章条件审核

第十八条报名点工作:

1.受理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属于“证明”类材料收原件,属于“证件”类材料收复印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监护人);

2.统一登记;

3.对监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监护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监护人提交有关单位验证证明;

4.按照《高要区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附件1)计分办法计算积分,并由监护人现场签名确认积分值。

5.公布积分值。

申请人的积分值审核确认后公布,申请人可关注“高要教育”微信公众号、高要区人民政府网或到所属报名点查询。

对积分值有异议的,监护人可向报名点反映,由报名点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受理报名申请时间结束后,报名点不再接受监护人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符合高要区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如申请到高要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可不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其流入居住地就近报名点提出入学申请。

申请时除须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必交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

报名点受理、登记,审核后统一报区教育局复核,符合条件的安排到所属的公办学校就读。

政策性照顾人员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优抚群体类

1.优抚对象直系的适龄随迁子女。

申请时还需提交高要区民政局或区人武部出具的证明。

2.高要区村(居)民合法领养的随迁孤儿(包括父母双方死亡,跟随祖父、祖母和外祖父、外祖母生活的随迁孤儿)。

申请时还需提交高要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父母双方死亡的还需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3.父母双方患白血病或癌症疾病的高要户籍病患者,委托高要区其他监护人照顾的适龄随迁子女。

申请时还需提交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医疗部门(医院)出具的证明。

4.父母双方(单亲家庭的一方)为失去监护其子女能力的高要区户籍的残疾人,委托高要区其他监护人照顾的适龄随迁子女。

申请时还需提交高要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5.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申请时还需提交高要区公安局或区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

(二)特殊行业类

父母双方(单亲家庭的一方)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高要区其他监护人照顾的适龄随迁子女。

申请时还需提交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出具的证明。

(三)境外群体类

回高要投资兴办工厂(实体企业)的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直系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高要区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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