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二)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
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
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条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书发放应统一办理。
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子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居住万m2
公建万m2
总计万m2
建设单位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负责人电话手机
联系人电话手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施工图
审查机构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联系电话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含栋号)
建筑类型□新建□改建□扩建(选项打√)
□居住□公建□居住、公建均有(选项打√)
建筑面积万m2层数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等级□Ⅰ级□Ⅱ级□Ⅲ级(选项打√)
项目审批及审查时间
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时间年月日
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间年月日
施工图设计备案时间年月日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时间年月日
备注说明:
外围护结构主要节能措施及保温构造
外墙
玻璃幕墙
外窗
屋面
楼地面
暖通空调
冷热源设备能效比、热效率及冷热源设备位置
冷、热量计量装置及设置位置
监测与控制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及冷热源的主要控制措施
照明
各主要功能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采用的主要灯具的效率和光源的光效
各主要功能部位的照明控制措施
注:
1、本表按申请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单栋建筑进行填写;
2、若单栋建筑包含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应分别进行填写。
三、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填表说明:
一、申请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4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
若内容填写不完,可加附页;
二、项目基本情况和申请测评标识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三、表中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附件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1.总则.1
2.术语.1
3基本规定.2
4测评与标识程序.3
5测评内容及方法.4
5.1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4
5.2节能率复核.6
6测评结论.7
附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8
1.总则
1.0.1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1.0.5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能效测评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的活动。
2.0.2建筑能效标识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2.0.3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
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节能率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利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所得的被测评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与基准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的比值。
基准建筑的围护结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等的相关参数按照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2.0.5设计符合性核查
将施工实施情况与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对、确认。
2.0.6节能率复核
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与竣工文件相符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对被测评建筑的节能率进行复核。
2.0.7文件核查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等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
对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及一致性等进行检查。
2.0.8现场抽查
根据能效测评的需要,有选择的到现场对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设计文件和竣工文件等进行核对、确认。
3基本规定
3.0.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0.2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包括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
3.0.3建筑能效测评的方法包括文件核查、计算复核、现场抽查及性能检测。
能效测评以文件核查和计算复核为主,现场抽查为辅,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3.0.4建筑能效的测评与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在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相关竣工文件资料及报告核查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用于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0.6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
3.0.7对于建筑外形、结构、朝向、楼层数、户型、材料、设备及使用功能等完全相同的建筑,可不重复进行能效测评。
3.0.8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三个等级。
当50%≤节能率?
65%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