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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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
惠互利,提升联盟成员的专利竞争力。
1、搭建国内首家LED专利数据库,为企业技术查新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2、搭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每个会员一个账号,避免每个企业单独开
发,重复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培训,更新国内外知识产权动态。
4、以联盟名义集体进行知识产权谈判,降低企业费用支出,包括同国内外
代理机构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同境外LED厂商诉讼谈判等。
5、根据联盟会员的需求,搭建其他共享信息平台,避免重复开发。
第三章会员
一、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LED技术产品研发、制造
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知识产权业务的企业成为联盟成员,享
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会员和会
员。
(一)理事会会员:
由联盟发起单位LED专利申请量前五名的成为第一届理事会会
员;
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国家专利技术深圳展示交易中心(深
圳市联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第一届理事会会员。
(二)会员:
承认本章程,经理事会会员提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会员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联盟章程;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2、
3、在LED产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4、企业有知识产权业务需要。
5、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6、理事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申请成为理事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会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会员提名,经理事会会员2/3以上
通过。
三、联盟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联盟成员提名。
(二)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LED专利业务情况介绍;
(三)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由理事会向获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会员的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
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6、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7、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8、优先与其他联盟成员协作;
9、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10、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11、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约,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12、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二)会员的权利:
5、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
项;
6、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7、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12、申请成为理事会会员;
13、退出联盟。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理事会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承认联盟章程;
7、签署适用于理事会会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协议;
8、在LED专利领域技术研发、产业化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LED专利;
9、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10、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二)会员的义务:
7、主动与联盟成员开展LED专利及其技术产业化合作;
8、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9、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六、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
并交回会员证。
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
报。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联盟成员退出后
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
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
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及联盟的业务发展和计划实施。
联盟成员提出变
更申请,经联盟秘书处受理和调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经理事会
会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后并经联盟发起人一致通过方可生效。
八、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长期(一年
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
定除名。
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联盟成员除名
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联盟大会的职权是:
(一)批准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大会会议包括大会年会和大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
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年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成员和理事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十一)解释联盟章程;
(十二)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十三)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十四)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五)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部门工作报告;
(十六)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
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
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
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会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会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秘书处是理事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具体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会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九、联盟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十、联盟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秘书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大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经理事会授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三、联盟经费来源:
会费;
(一)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十四、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十五、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十六、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七、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八、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九、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十、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十一、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
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十二、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
二十三、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