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广西律师协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广西律师协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广西律师协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条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确保实习和考核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人员实习质量和效果。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未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或者虽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但处分期限已满。
除公职、公司律师外,其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不得申请实习。
兼职实习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已通过上一年度检查考核;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具备提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参与十件以上(含十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六)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已届满三年;
(七)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已届满一年;
(八)未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对不具备前款第
(一)、
(二)项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住所地属贫困县(乡、镇)或者地处偏远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的,经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意,并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可接收实习人员。
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广西律师协会公告为准,未经公告或不具上述条件的,广西律师协会可决定暂停或者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含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已参加上一年度执业考核并被评定为合格;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实习指导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职业操守,作风严谨,品行端正,近三年(含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未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五)愿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富有责任心,有足够的时间和案件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并积极配合实习人员完成实习期满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
(六)经广西律师协会审核通过并公告。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八条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应当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后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
区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
广西律师协会经过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符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名单,确认律师事务所接收资格和执业律师的实习指导资格,名单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实习申请和核准登记
第九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同意并报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区直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直接由广西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十条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复印件;
(五)无职业证明及辞职文件:
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者待业证或者失业证的复印件;
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员,除提供无职业证明外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文件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公职、公司律师除外);
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应提供无职业证明或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具有接收和指导资格文件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
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蓝底二寸近期免冠正装照片二张。
申请兼职实习的人员,除提交本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教师证或者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多页的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并将材料原件提交律师协会审核。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自开具材料落款日期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效,证明材料注明有效期的以证明材料有效期为准,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辞职文件(公职、公司律师除外)上应当标注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要时律师协会到实习人员原工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实习人员为党员的,应在实习期间把党组织关系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住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号码;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执业证书号码、实习接收资格证件;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实习指导资格证件;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符合全国律协规定的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并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生效。
《实习协议》中拟安排的实习起始时间与律师协会签发的《实习证》日期不符的,实习起始时间按律师协会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实习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与实习相关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律师协会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已经登记的应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广西律师协会品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取得实习登记的。
实习人员因有本条前款第
(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广西律师协会抽查发现各市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