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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考勤表

培训项目

主讲人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部门

姓名

考勤情况

考核结果

出勤

请假

缺勤

注:

考勤符号如下:

出勤请假缺勤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按照重点教育和单独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每月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分期、分批的集中教育培训及安全教育知识答卷,每名从业人员每月至少接受两次安全教育。

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时间每年至少60小时。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维修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及分析国内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维修企业和交通事故,要求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使安全警钟长鸣。

四、对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经常违规违纪的人员,必须进行针对性教育,对发生事故的教练员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教育。

五、安全管理人员准时参加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二次。

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时间每年至少40小时。

名词解释:

“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厂领导研究,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以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我厂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对职责内的一切作业项目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情况如实地以书面材料进行上报,部门领导对上报的事项进行汇总建档备案。

2、质量监督员每天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维修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维修质量达到维修标准要求,杜绝“病车”出厂。

3、安全科要制定每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成有关部门马上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而又影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主要领导,确定责任人跟踪监督整治。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4、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安全知识传宣。

5、每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会议和每月对维修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三、处罚与奖励

1、安全隐患一旦被上级通报,视其情节轻重,将对责任人按500—1000元/次予以处罚,并追究隐患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未及时上报,亦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经厂部查出的严重安全隐患,视情节对责任人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

3、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企业的管理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取消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同时按事故处理程序划分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和法律处分。

4、年终企业将对安全工作单独设奖,对宣传教育到位、责任落实好、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安全科须每月定期、分批,对本厂所有维修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种维修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检查各种供电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三、检查烤漆房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四、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五、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无“三违”现象发生;

七、对以上查出的问题,要做详细的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要详细记载(什么原因进行整改,以及时间,地点,责任人,采取的措施,投入的资金,应吸取的教训、经验,对责任人的教育、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事故的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企业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企业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事故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节事故调查

第八条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应积极配合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的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应积极配合市、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的调查。

第九条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

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与预料的事故;

第十一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节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调查组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决定由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企业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

特殊情况不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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