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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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女士诉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女士诉称:
被告张先生、林女士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7万元。
原告将钱借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8分计付,5个月归还,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两被告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
现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
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00元,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分计算,自2018年12月23日至还款时止。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我确实借了原告17万元,我欠钱的事实是存在的,不过当时条子打的是17万元,拿到手的现金是15万元,当时扣2万元是作为利息支付。
现我没有钱还,欠原告的钱可以分期偿还。
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也有讲究。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及人们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增多,亲属之间、朋友同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已不再扭扭捏捏,羞于启齿,而是先小人后君子,相互约定借款利息,以实现保本升值的目的。
应当说这种现象,对于出借人利益的实现,方便借款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由于人们对法律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不了解,而出现出借人利益不能最终实现的现象,有的甚至于引发诉讼,耗时费力,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124条规定: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亲自书写的条据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讲信用,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债务。
对于原告放弃借款约定的8分利息,主张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的请求,仍然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两被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还可以获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者以威慑,对维护司法权威、缓解执行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本案中两被告提出,当时从原告处拿走的现金是15万元,打的是17万元的欠条,其中2万元作为利息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举证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并从2018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时止。
案件受理费40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6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3331元,由被告张先生、林女士负担。
一直在给大家普法,可还是有人因借条写的不对而受损失!
借条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行了,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
那么,如何书写一张正确的借条?
如何让借条更有法律效力?
下面小编整理了打借条需注意的法律常识,供你参考。
打借条需注意的法律常识案例
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
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案例1: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而出具的书面凭证,它也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生活中,我们借钱之后,都会习惯签下借条作为凭证,那么赌博签下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下面小编整理了赌博借条的法律效力,供你参考。
赌博借条的法律效力
网友提问
去年我与朋友在家打麻将,因为4人相互间都是朋友,没有使用现金支付,打麻将采用了赊欠记账形式,3个月时间下来,我共输给朋友7500元,当时我打了借条,并按了手印,借款原因方面没有写明,我想问一下这张借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但违法,开设赌场还会构成犯罪。
所以,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小知识:
赌资较大的话,打麻将也算赌博哦~
虽然对于赌资较大究竟是多大,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但一般地,赌资在5000元左右时,警方会认定为赌博,会给予参与人相应处罚。
有些游戏机、转转机,每次只投入1元钱,但是输赢在几十到上百元,这种明显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即使参与金额不大也会认定为赌博行为。
虽然赌债不受保护,但是借条受法律保护。
就是说,如果你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你所欠的债是赌债,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判你们之间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从而,你可以不用还这笔赌债。
当然,具体判定,还需视案件情况而定。
借条写得不对,很可能让你损失一大笔钱,那么写借条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写借条注意事项
1、借条应书写规范
在民间借贷中,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2、明确区分借条和欠条
不要贪图简单方便就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多种,如拖欠劳务费、货款、赔偿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条形式出现,因此,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会增加诉讼风险。
3、不要使用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比如:
陈某借刘某十万元。
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4、一手交钱一手交借条
借款人要谨慎书写借条,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