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JL6标监理安全培训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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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1.2.5对施工中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1.3传染病、流行病防治
1.3.1开工前,参建各方应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1.3.2定期对参建人员体检,并视情况及时接种疫苗。
1.3.3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卫生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蚊、蝇等病媒昆虫。
1.3.4在传染病、流行病爆发期应提前采取防疫措施,控制其发生。
1.3.5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1.3.6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应经常打扫清理。
1.3.7炊管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持健康证上岗。
1.3.8对传染病的患者,应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治。
对患者物品及工作、生活场所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1.3.9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1.3.10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时,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1、限制、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
2、根据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生产。
3、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1.3.11传染病、流行病疫情按规定上报。
1.3.12公共食堂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2施工用电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2.1.2当采用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系统时,应执行《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5-2009)有关规定。
2.1.3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以下,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1.4施工现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检查、量测。
2.1.5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
2.1.6施工现场应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2.1.7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1.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
2.1.9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2.1.10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2.1.11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1.12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严禁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严禁用水进行灭火。
2.1.13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方可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2.1.14电气装置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严禁强行合闸。
2.1.15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2.1.16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在相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2.1.16规定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
表2.1.16施工现场需安装防雷装置的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规定
序号
地区年平均雷雨日(d)
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m)
1
≤15
≥50
2
>15~40
≥32
3
>40~90
≥20
4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2.1.17雷雨季节前,避雷装置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量测接地电阻。
雷电后,应对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2.2配电线路
2.2.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绝缘导线。
2、应设横担和绝缘子,并架设在电杆上。
3、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和机械强度要求。
2.2.2电杆埋设应牢固,回填土应夯实。
2.2.3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2.4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缘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其值应符合表2.2.4-1的规定。
表2.2.4-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
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2.4-2的规定。
表2.2.4-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垂直距离
35
最小垂直距离(m)
7.0
3、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4、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2.4-3的规定。
表2.2.4-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
≤10
11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5.0
2.2.5施工用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沿地面明设,当必需明设时应加设防护管。
2、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3、穿越建筑物、铁路、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加设防护管。
2.2.6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0m。
2.2.7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以及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
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2.8竖井、垂直孔洞内的电缆线路应分段固定。
2.2.9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2.2.10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的档距内,架空线不应有接头。
2.3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2.3.1配电室应单独设立,并设有操作、维护通道,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2.3.2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名称、用途、分路应做标记。
3、严禁直接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4、配电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如图5.3.2所示。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应断电上锁。
2.3.3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开关箱的距离严禁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2.3.4当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必需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应分路设置。
2.3.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厚度为1.2~2.0mm的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应能防雨、防尘。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2.3.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场所,其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2.3.7配电箱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总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
分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
开关箱应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设置分路开关。
2.3.8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及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及以上的电动机严禁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2.3.9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有防雨措施,严禁放置杂物,并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2.3.10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电源断开,严禁带电作业。
2.3.1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2.3.12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
2.4照明
2.4.1施工现场的光照度应能满足相关作业的需要。
2.4.2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应为220V。
2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
3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以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
4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不得大于24V。
5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得大于12V。
2.4.3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水式照明器具;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
2.4.4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得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0.5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
2.4.5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船、飞行器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警戒照明。
3施工现场防火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消防管理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3.1.2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3.1.3施工现场应划分防火责任区,应根据现场需要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3.1.4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3.1.5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为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