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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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主要针对以下要素: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设计资质、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文件。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日照、建筑定位、绿地率、层高、地坪标高等技术经济指标和管理要求。

(三)供电、供水、环保、交通、消防、城管、民防等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公共配套设施配建要求。

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市规划局各行政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规划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函,并明确委托权限。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当场核发规划管理告知书;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以合适的方式提醒申请人领取规划管理告知书。

第五条申请人收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告知书,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协同相关第三人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将经签章的诚信承诺书当面递交给市规划局各行政服务窗口。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告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保证文字材料和图纸材料的一致性,以书面形式签订诚信承诺书。

建设单位是子公司的,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报告、施工图纸,以书面形式签订诚信承诺书。

(三)测绘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以书面形式签订诚信承诺书。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诚信承诺书可在市规划局进行中介机构备案时一次性提交,承接不同设计任务时无需重复提交。

第六条局综合督查处(行政许可服务处)为局诚信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负责:

(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的整体推进工作;

(二)联合用地规划处、工程规划处等处室,对各分局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大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违反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进行检查和抽查工作;

牵头组织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置;

(三)对已认定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时发出《违反承诺事项失信行为整改通知单》,列入诚信数据库管理;

对列入诚信数据库管理的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和失信行为的单位,根据失信程度及其承诺,作出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四)建立和维护规划管理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及时依规记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负责与相关行业资质管理部门和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单位失信行为。

第七条各分局为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

(一)具体实施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工作;

(二)建立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面积计算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复核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对于经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行政审批行为,并将复核结果上报综合督查处;

(三)对规划行政审批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失信处置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审批事务中或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中,违反规划管理告知承诺事项的均属失信行为,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建筑面积失信行为认定规则:

(1)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3%以内(含3%)的为合理误差,3%-5%范围内(含5%)的为一般失信行为,5%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2)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2%以内(含2%)的为合理误差,2%-4%范围内(含4%)的为一般失信行为,4%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3)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1.5%以内(含1.5%)的为合理误差,1.5%-3%范围内(含3%)的为一般失信行为,3%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4)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的为合理误差,0.5%-1%范围内(含1%)的为一般失信行为,1%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5)建设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累计总建筑面积1%以内(含1%)且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为合理误差,1%-2%或500-1000平方米的为一般失信行为,2%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二)日照分析失信认定规则:

日照分析数据出现个别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影响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日照分析数据多处造假,严重失实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三)设计成果失信认定规则

设计成果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图纸及数据不一致,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设计成果多处造假,影响行政审批的准确性,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测绘成果失信认定规则

测绘报告中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测绘报告多处造假,影响行政审批的准确性,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五)违法建设失信认定规则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的行为,如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违规失信行为;

如产生恶劣的、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六)其他失信认定规则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等申请要件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行政许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产生恶劣的、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失信行为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对失信行为主要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如属建设单位责任,除限期整改以外,应按该单位及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的承诺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竣工核实过程中发现超出许可面积合理误差的,按销售均价予以没收。

如属设计单位责任,除限期整改以外,应按其承诺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如属测绘单位责任,除限期整改以外,应按其承诺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对一般失信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督促其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采取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将上述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通报资质管理等相关有权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并将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供社会查询。

第十条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分局等参加的局违反承诺事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组,对局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分局、支队在日常监管中或通过检查、抽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做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分局应填报《失信行为登记表》,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

对规划检查、核查发现失信行为的,做出承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可向相关部门、分局作出解释,相关部门、分局应及时书面告知认定情况及依据。

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出现违反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由综合督查处做出《违反承诺事项失信行为整改通知单》,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对不履行承诺义务(含本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无法通过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后果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在《建设项目承诺书》中应承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违反承诺事项行为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市规划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调查,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盐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2.建设单位诚信承诺书

 3.设计单位诚信承诺书

   4.测绘单位诚信承诺书

   5.失信行为登记表

   6.违反承诺事项整改通知单

附件1

盐城市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编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盐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盐政发〔2017〕33号)要求,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在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令第84号)

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住建部建质函[2016]247号)

5.《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6.《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苏人发〔2017〕70号)

(二)相关部门管理法规

环保、消防、卫生、绿化、交通、城管、民防、地下工程、地名管理、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有关标准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盐城市实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试行)》(2018年版)、《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办法及技术细则》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动产权登记证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条件及附图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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