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电子学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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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电子学籍操作规程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及《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保证我市学籍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规程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基于“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由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四条本市学籍管理平台中的中小学校数据与统计规划学校数据必须一致,学校代码唯一。
学校的核心信息由市级统一维护,核心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五条 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核心信息变更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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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县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区县发展规划出具的文件,提出申请后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六条 学校在平台“学期初业务”中设置学段信息,采
用标准学段名称,分别为小学、初中、高中。
学段中的学制
(学段长度)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高中阶段为3年。
在学段下根据学制自动添加年级信息,标准名称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在年级下添加班级信息,班级信息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作为班级名称,也可自行设置班级名称。
第七条 开展学制改革实验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台
中设置学段、学制、年级及班级信息。
第八条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在平台中设置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限。
教职工基本信息从北京市教职工管理系统中同步获取,不得新建和修改。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电子学籍数量依据当年招生计划进行管理,计划从本年度起始年级至毕业年级有效,不能超计划进行电子学籍的建立和转移。
有如下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变更计划:
(一)学校办学条件提升,规模变更。
(二)合并、撤销或其他原因出现的办学条件调整。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
计划变更由学校在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审核并通过平台自动生成申请单,打印后附在区县行政申请文件后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级审核通过后自动通过平台调整计划。
第十条 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
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电子学籍档案从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获取,新生数据获取后,学校应在平台中进行分班操作。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
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在平台中标注为“随班就读”。
已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学生,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平台中申请建立双学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该生标注为“融合教育双学籍”,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
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电子学籍档案从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系统中获取,获取后学校应在平台中进行分班操作。
第十三条 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的在平台中根据招生系
统中的数据自动标注为“按本市户籍对待”。
第十四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平台在学校获取新生数据并分班后自动进行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平台中选择该学生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
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可在平台中标注为“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可注销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平台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
果生成新生电子学籍信息,并按照北京市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六条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区县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
有条件的学校考勤可通过平台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进行电子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注册通过平台中的“学期注册”功能进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旷课达到三个月的,学校可在平台中标注为“异常原因不在学”。
第五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转学操作必须在转入学校当前转学年级的计划有空余的条件下进行。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由拟转入学校在平台中提出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后,再由就读学校和转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转学流程审核通过后,由转入学校在在平台中输入学生学
籍号获取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按照全国管理信息系统跨省转学流程要求,首先由转入校提出申请,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转出校、转出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方可通过全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在境外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转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接收学校在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进行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已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户籍由其
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学校通过平台中的“户口进京”功能申请,由区县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更改学生户籍信息。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
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平台办理程序参照第二十条全国管理信息系统跨省转学流程执行。
无法提供全国学籍档案的学生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由拟接收学校通过平台中的“无学籍学生转入”功能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于特殊原因
需在本市内变更就读学校的,在同一区县变更就读学校的,须由拟转入学校通过平台中的“非本市户籍变更学校”功能申请,由转出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电子学籍档案的转移。
跨区县变更就读学校的,首先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变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
以接受。
电子学籍档案转移由拟转入学校通过平台中的“非本市户籍变更学校”功能申请,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转出校、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阶段一般不予转学。
确有特
殊原因的,可在示范高中之间或一般学校之间申请转学,转入校应对学生进行测试。
由拟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转出学校、转出区县审核后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转移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和程序办理。
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学生转学程序参照本市户
籍学生办理,外籍、港澳台学生申请进行在本市就读的,由转
入学校在平台中通过“外籍、港澳台学生转入”功能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高中阶段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转入。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均参照
第二十条全国管理信息系统跨省转学流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原学校通过平台进行“入专门学校就读”标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学校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专门学校中的过程学籍数据。
第二十九条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由选调学校在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平台中转学申请时间为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转学学生相关电子学籍信息和档案,由平台自动转移。
学生的转学操作将变更本年级的计划数量,“入专门学校就读”保留学籍的不影响本年级的计划数量。
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将由平台控制无法提交转入申请。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由学校在平台中进行休学操作,打印休学申请表,由家长或学生填写并存档,然后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并不影响本年级计划。
休学期满后平台会做出提示,可选择“复学”或者“延长休学期”,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可在平台中按其实际学业水平调整年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在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打印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在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
学校打印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升级由平
台根据学年变化自动执行,留级、跳级由学校在平台中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学校在平台中生成并打印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电子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在平台内自动生成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
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数据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生关键信息的变更,须由学校通过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打印变更表,附在附在区县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