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银行基本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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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5.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和金融债及外汇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央行的其他业务:

1.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及其他政府债

2.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组织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4.同银监会共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央行不能从事的业务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2.对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

3.对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向非银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特定(国务院)的除外

4.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人民币

(一)人民币的界定及法定管理部门

单位为元,辅币为角和分

人民币法定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

人民币管理规定中的易缺漏、混淆点

1.人行应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公告

2.污损币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而非商业银行

3.总行设发行库、分行设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基金需经上级库批准(非发行库)

(二)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印制、发售代币票券,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2.出售假币,不构成犯罪的,拘留15日,罚款1万

3.购买或使用假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同上

4.盗用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

注:

罚款数为上限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

(一)直接检查监督权

存准金、特种贷款、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外汇、黄金、代理人行经理国库、清算、反洗钱

(二)建议检查监督权

向谁建议——银监会

几天回复——30日

(三)特定检查监督权

检查谁——银行业金融机构

查什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会统计报表资料

人行与银监会各有侧重,不会造成双重检查和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3月19日,银监会成立 

2003年4月26日,银监会履行原人行监管职责 

2003年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 

2004年2月1日,法案开始实施,共6章50条 

2006年10月27日,法案修改 

2007年1月1日,新修订法案执行 

二、银监会监管目标及法律适用范围 

银监会监管目标: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法律适用范围: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于境外的金融机构、境内机构境外活动、监管工作人员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 

总计分为七大类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 

审慎经营规则是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轻者处20-50万罚款,重者责令整顿吊销许可证,追究刑责 

(二)准入职责 

1.机构准入 

设立申请6月批,变更终止3月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银行业务,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1-5倍罚款,50万以下的,50-200万罚款,未经批准擅设分支机构,处罚同上,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2.业务范围准入 

增项业务3月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擅自增项,处罚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人员准入 

董事、高管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资格申请30日批,不批有不批的理由。

擅自任职,处20-50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有问题的董事、高管,可实行年限至终身禁入,罪行轻微,给予警告,罚款5-50万。

再轻一点,给予纪律处分

4.股东变更审查 

股东变更一定比例以上,需审查股东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任何单位与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需经银监会批准

(三)非现场监管职责 

银监会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规定公布;

建立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

拒不配合的机构,处以20-50万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四)现场检查职责 

30日内回馈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五)报告职责 

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协同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 

(六)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七)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注会出具的审计报告 

拒不配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10-30万罚款 

(二)现场检查措施 

1.进入银行业机构 

2.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文件,对可能毁损的文件封存 

4.检查银行业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5.不少于2人,少于2人银行可拒检,出示检查通知书与证件,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配合 

(三)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监管措施 

1.暂停部分业务,暂停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 

5.调整董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 

6.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7.整改需省级申请验收,验收通过3日内解除处罚 

(四)接管问题银行业及促成重组与撤销 

手段包括:

1.接管;

2.重组;

3.撤销 

对于破产银行高管及直接责任人措施包括 

1.依法阻止其出境 

2.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程序同现场检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针对银行董事、高管) 

3.强制披露(20-50万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许可)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起源

1979年,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重建

1984年1月1日,人行与工行分离

1986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17日《商业银行法》修正,合计9章95条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性质和业务规定的两层含义

1.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性、盈利性、经营性等公司制企业法人特征

2.是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特殊公众性、服务性、金融性业务的特殊企业

(二)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

三性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四自原则:

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三、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一)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区性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实缴10亿)

五大、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区域性商业银行(实缴1亿,5000万)

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信社等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设立监事会、设立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三)总行与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设立由银监会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总行担

分支机构由银监会批准,再报当地工商部门领照

总分行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各分行运营资金额总和不超过总行的60%

申请后6月内不开业,或停业6月以上,许可吊销

四、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办理原则:

自愿、自由、有息、保密

基本法律规则: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5万,1-5倍,不足,5-50万)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50万,1-5倍,不足,50-200万)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5万,1-5倍,不足,5-50万)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条件与程序

只能由法律规定,违者5万,1-5倍,不足,5-50万

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

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指标: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4.同一借款人与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超过10%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贷款业务风控八项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对借款人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5.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6.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押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7.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非银机构和企业投资

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2.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最长为6个月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未经央行批准,不得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2.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及冲销,会计年度为日历年度,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提交经营业绩与审计报告)

3.管理监督制度

五、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目标

2.接管程序(银行名称、理由、接管组织、期限)

3.接管法律效力

4.接管终止(期限或延期届满,恢复经营能力,合并或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2.因被撤销而终止

3.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注销前必须经过清算、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主导清算,银监会配合

反洗钱法

一、洗钱概念、过程及方式

洗钱的来源

洗钱的过程:

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常用的洗钱方式:

借用金融机构;

藏身于保密天堂;

使用空壳公司;

利用现金密集业务;

伪造商业票据;

走私;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买动产与不动产;

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反洗钱监管机构及职责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共计7章37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9项职责——制度和业务方面(指导部署)

银监会的反洗钱5项职责——监管和操作层面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

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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