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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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Word文件下载.docx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级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

(十)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家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第六条《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七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由吉林省民政厅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三章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见附件)。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四)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

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齐。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公开募捐活动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交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

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公开募捐资格。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情形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公开募捐资格,同时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慈善组织应设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

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要发挥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

支持基金会负责人依法行使权力,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慈善组织党支部(联合支部)应向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报告工作。

慈善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党组织工作情况经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局(科)报各地非公党工委。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和省非公党工委。

第二十九条慈善组织的党组织设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一名。

党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按着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履行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附件

一、基本情况

1.:

名称:

2.住所及邮编:

3.组织类别: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设立登记日期: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6.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是□否

7.业务主管单位:

8.工作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手机;

传真;

Email或QQ号:

9.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10.是否召开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

时间:

地点:

议题:

出席理事人数:

名,占全体理事会成员比例:

11.是否首次申请:

12.申请理由:

二、内部治理情况

1.理事会成员构成及关系:

理事长(会长):

,□专职□兼职

本组织现有理事:

名,理事名单:

、、

、、、、

、、;

①来自同一单位理事:

名,分别是: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为: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②理事会成员来自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的理事:

名,分别为: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请具体描述理事来源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③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名,分别为:

、、、、、;

请具体描述上述理事的近亲属关系:

④由非内地居民担任的理事: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2.法定代表人:

,是否为内地居民:

在本组织担任职务:

3.秘书长专(兼)职:

□专职□兼职

专职工作人员数:

4.有无监事或成立监事会:

□有监事人,□成立了监事会,

监事名单: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情况:

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年召开次,

申请前两年召开情况: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

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

申请前二年召开情况: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通讯;

□现场□通讯。

三、运作和接受监督情况

1.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是□否

税务登记证号:

2.申请前二年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①年,慈善活动支出元,占上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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