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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学教育

一、西方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法律人才的培养

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定位

中篇法律范畴

第四章法与法律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地理解法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分,掌握法的基本特征,能够运用实例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3课时

讲授和组织学生讨论。

法与法律的关系、法的基本特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节法与法律释义

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

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

西方学者常把“法”和“法律”二元化,“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即制定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四、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区别

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的集合;

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为法。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一般行为规范

二、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三、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四、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第三节法律与政策

第四节法律与道德

一、道德释义及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时代条件不同;

2、道德和法律形成的方式不同;

3、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4、道德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

5、道德和法律实施的方式不同;

6、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三、道德与法律的互动

1、道德对法律的影响;

2、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第五章法律的要素与体系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的要素、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理解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关系。

3学时;

法律的要素、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关系。

第一节法律的要素

一、法律的要素释义

法律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性事项四个要素组成。

二、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指法律中认定某一事实状态并确定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微观指导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等特征。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假定事项、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它具有抽象性、宏观指导性、广泛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二)法律原则的中立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对各种事实归类整理、抽象出其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1、涉人概念;

2、涉物概念;

3、涉事概念;

4、时空概念;

5、其他概念。

五、法律技术性事项

法律技术性事项也称为法律技术性规定,它是关于解释和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原则、概念的方法或程序的辅助性规定。

总结:

法律的四个要素在法律结构中各自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节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又称为法的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

2、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3、法律体系的划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含义与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是调整对象和法律相同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门类。

划分标准:

法律的调整对象(主要标准);

法律的调整方法(次要标准)。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部门;

2、行政法部门;

3、刑法部门;

4、民法部门;

5、商法部门;

6、经济法部门;

7、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部门;

8、环境与资源法部门;

9、军事法部门。

第六章法律的渊源与分类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主要渊源形式以及法律的分类。

教学课时安排与教学方法: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

第一节法律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释义

法律由何种主体创制;

法律源于何种方式形成;

法律通过何种形式表现。

法律渊源的主要类型:

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二、制定法

(一)制定法的含义

制定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法律。

(二)我国制定法的主要形式

1、宪法;

2、法律;

3、法规;

4、规章;

5、条约。

三、习惯法

(一)习惯法的含义

习惯法是产生于人们长期反复行为、并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

(二)习惯法与制定法

四、判例法

(一)判例法的含义

(二)判例法的历史

五、法理

第二节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的不同。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创制、适用主体和范围的不同。

三、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有:

主体说、权力说、利益说。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五、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据法规定内容的不同。

六、强行法与任意法——根据法律效力和适用时是否具有选择自由的不同。

七、固有法与继受法——根据法律来源的不同。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理解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关系。

4学时;

法律行为的类型、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关系。

第一节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释义

法律行为是指依当事人意志而作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或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和社会性等特征。

二、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

1、合法行为的含义。

2、合法行为的构成:

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3、合法行为的分类。

(二)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的含义。

2、违法行为的构成:

3、违法行为的分类。

三、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释义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1、含义: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法律关系以现行的法律存在为根据;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3、类型。

二、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类型: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种类:

公民(自然人),各种机构和组织,国家。

3、构成主体的条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法律权利的结构和内容:

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

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3)法律权利的分类。

(4)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

3、法律义务

(1)含义: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法律义务的产生原因:

法律的直接规定;

当事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业务;

当事人的先行行为。

(3)法律义务的分类。

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权利与义务并重论。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客观性;

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能为人所测度和控制;

具有不违法性。

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行为、精神财富。

 

下篇法律过程

第八章法律制定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我国法律制定的机关和法律制定的程序。

我国法律制定的机关和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制定体制的基本特点。

第一节法律制定的概念与原则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一)法律制定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特点:

法律制定是国家专属的一项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法律制定是一种必须按照严格法定程序而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是创制、修改、废止、补充和解释法律等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

(二)民主原则

(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四)平等原则。

第二节法律制定机关

一、立法体制与法律制定机关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基本特点是:

1、“一元”,指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即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3、“多层次”,指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别。

二、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四、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五、其他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第三节法律制定程序

一、法律案的提出

(一)提案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

2、各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3、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提案程序

(三)提案之撤回

二、法律案的审查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进行审查。

三、法律案的讨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案的审议

1、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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