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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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XXXX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发包人:

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甲方(全称):

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

住所地:

乙方(全称):

【】(以下称“承包人”)

住所地:

鉴于:

发包人接受承包人的报价(或投标),愿将XXXX有限公司【】加油站主承包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实施;承包人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有限公司【】加油站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土建、给排水、电气工程(详见设计图纸和建筑工程预算书)资金来源:

自有

2、工程工期

2.1、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工期为【】日历天。

2.2、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为准,承包人必须按通知书中的时间开始工地现场施工。

二、质量标准和材料供应

3、质量标准

3.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前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建设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前述标准不一致的,以其中最严格的标准为准。

3.2、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或以上,但需以优良工程的质量标准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3、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3.4、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阶段性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对于质量不合格工作、不符合HSE要求等情况,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有权要求立刻停工整改,如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全部撤离场地,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供应

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中的《甲供材料清单》,前述材料、设备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搬运、保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到货运站或汽车站提货的,承包人须按要求提取并运回场地,经发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

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除油罐吊装费用外,承包人实施前述事项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项下的总价款中。

4.2、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设施等均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承包人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按照发包人要求拆除、更换该不符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主要材料详见《甲控(乙供)材料清单》。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合同价款

5.1、本合同项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

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须由承包人提交完整齐全的变更资料并经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代表、监理及发包人管理层)确认、审核后进行结算,具体金额以发包人确认为准。

5.2、合同总价:

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详见工程预算书)

该价格为含税价格,且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在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时使用的水、电、气、通讯及其它公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6、支付方式

6.1、本合同项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笔付款:

承包人进场施工满一个月,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42%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

第二笔付款:

承包人进场施工满二个月,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4%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

第三笔付款:

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5%(含5%的HSE安全施工款项);

质量保证金:

工程结算价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由发包人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延期或承包人未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进度工程量清单给发包人,经发包人核定实际完成额等于或大于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后,方可付款。

6.2、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审核的付款依据,并根据建筑业要求提供相应金额正规发票,第三笔付款前,承包人所提供的发票总额应达到工程结算价款的100%,承包人应依法缴交相关的税费。

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之前,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

四、双方代表

7、发包人代表

7.1、发包人指派【】作为发包人代表(即现场工程师)。

7.2、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进行现场管理、发出指示、签署工程验收单等,如果承包人因执行无授权人员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指示,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监理人

8.1、本合同项下工程【设/不设】监理人,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前将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8.2、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中明确给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如果承包人因执行无授权人员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指示,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3、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8.4、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或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所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9、承包人代表

9.1、承包人指派【】为承包人代表,担任本合同项下工程的项目经理。

非经发包人事先指示或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经理。

9.2、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代表,其所做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所签署文件)均视为承包人亲自做出,相关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人员管理

10.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其报价文件中明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数量派遣合格的人员,非经发包人事先指示或同意,不得更换其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10.2、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按相关要求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并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10.3、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或不能适当处理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更换人员。

10.4、承包人应依法与其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时间,依法提供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等。

五、工程管理

11、施工组织设计

11.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书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该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执行,如果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在3日内修改。

11.2、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含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材料、劳动力、设备需用计划,施工组织部署,工期保证措施等内容,并充分考虑和反映执行工作中可能受到的现场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影响。

12、施工进度控制

12.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应设定工程关键进度节点。

12.2、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建设的整体需要,指示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改。

除非因发包人的指示导致本合同项下工程量的改变,否则发包人的指示并不导致价款和工期的改变。

13、工期延误

13.1、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要求本协议项下的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迟延超过3天;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迟延超过3天;

(3)因发包人更改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5%;(4)一周内,在正常施工时间段,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发包人对此进行确认的;

(5)因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施工,经发包人现场确认该延误的事实和天数的;

(6)因加油站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停工,经发包人确认该遗留问题超过承包人能协调的能力范围,工期顺延;

(7)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干扰,发包人对此进行确认的;(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13.2、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指示暂停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

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已实施的工程和已采购的设备和材料。

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工期将相应顺延。

13.3、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工期不得延长,如果工程迟延完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

发包人如果认为承包人没能弥补或没能采取适当措施弥补工期延误,有权自行雇佣任何第三方来完成,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或选择取消该部分工程内容。

14、工期提前

本合同项下工程原则上不提前竣工。

如发包人确实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新的进度计划和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工程质量管理

15.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5.1.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15.1.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5.1.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15.1.4主要功能项目的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15.1.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如不达到上述要求,则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需采取整改措施,自检合格后,再提交给发包人进行验收,同时,整改期间的工期计入施工工期。

15.2、黄牌警告

15.2.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现场检查出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需及时、主动进行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及时进行整改的质量缺陷,发包人代表将以书面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施工质量整改通知/验收单》并规定整改完成期限,承包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

无法完成的,发包人代表有权出示一张黄牌并现场监督整改过程。

15.2.2、在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严重缺陷的,发包人代表将以书面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施工质量整改通知/验收单》,承包人必须立即组织整改。

如连续出现二次严重缺陷的,承包人将被出示黄牌警告一次。

15.2.3、承包人每被“黄牌”警告一次,被警告的具体施工项目除了必须返工整改外,同时还要扣除该项目工程总金额的0.5~3%作为质量处罚金。

整改期间的工期计入施工工期。

六、HSE规定

16、施工安全

16.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健康、安全、环保(HSE)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16.2、如果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存在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指出,并协助探讨可行的整改方案以便继续安全施工。

16.3、在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后,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16.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6.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或重大治安事故,或重大环境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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