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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Word文件下载.docx

但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得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得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得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就是,专用公路得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得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得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得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得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与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与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与节约用地得原则以及公路发展得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得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得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得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得,公路建筑控制区得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得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得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得建筑控制区得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重叠得,经公路管理机构与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与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得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得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得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她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与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得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得,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

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得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得费用,由提出要求得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得,按照公平合理得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得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她损坏、污染公路与影响公路畅通得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得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得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得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与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与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得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得,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得为车辆补充燃料得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得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得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得设施。

在前款规定得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得,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得河道上下游得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得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得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得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得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得,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得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与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她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得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与桥墩防撞装置。

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得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得公路桥梁与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得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得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得,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得,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得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得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得设计与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得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与意外事故得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得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得,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得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得,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得意见;

不予许可得,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得设计与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得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就是否达到规定得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就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得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得,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得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得完好、安全与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得外廓尺寸、轴荷与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得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得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得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得车型与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得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得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得,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

需要绕行得,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得需要,在乡道、村道得出入口设置必要得限高、限宽设施,但就是不得影响消防与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得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得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得,从事运输得单位与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得,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得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得,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得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得,向设区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得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得,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得,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得,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得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得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得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

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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