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华林《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合同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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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华林《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合同优质PPT.pptx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保险合同法,但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则对保险合同总则、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确定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内容。

返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由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即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保险合同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

如在共同保险合同中,就有多个保险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虽满16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则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因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醉酒者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保险合同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因而被国家承认和保护。

如果一份合同的目的违背公共利益,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是的经济补救。

保险人之所以承保风险,其目的时通过保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有着自身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个人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返回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以双方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但保险合同需要双方的诚信更甚于其他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主要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申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或者隐瞒甚至以欺骗手段诱签合同,都可能影响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一直是公认的保险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

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

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原因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射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

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

反之,被保险人只得到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的货币补偿。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是确定的,只是存在给付时间不同的问题,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体现在,保险人在整个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保障的义务,不论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与否。

就个别合同而言,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具有偶然性,它的保障性是相对的;

就保险合同保障的总体而言,保险合同的保障形式绝对的。

因为根据概率推算,保险事故肯定会发生,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也是一定的。

有偿合同是指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

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风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支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

只是当承担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

这也正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

附和性合同与协商性合同是相对的。

协商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

附和性合同是有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取舍决定。

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

保险人根据标的的性质和风险状况,对不同险种分别拟定若干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

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保险合同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说所有保险合同均为附和合同。

有些特殊的险种也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签订,与一般经济合同及民事合同性质相同。

同时,保险合同即使采用标准格式,也允许双方通过协商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取消。

保险合同这一特性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由于个人的秉性、行为等极大的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的接受投保。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同意。

诺成合同是与实践合同相对而言的。

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算成立的一种协议。

如借贷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需交付标的物就能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约时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需交付标的物,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并满足订约的若干条件,保险人则承诺按约定条件承担保险保障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分类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按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划分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划分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按风险转嫁层次划分按保险标的的数量及其性质划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按保险金额标示的方式划分有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预约保险合同继返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和无形财产保险合同。

以有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属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等;

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的合同属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合同、银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包括:

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划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法律允许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并非默认超额保险是合法的。

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由双方自愿确定,其有可能高于或低于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完好实际价值。

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在确定保险价值上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双方约定的价值不相符合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实际生活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玩、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在海上保险、内陆运输货物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有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为避免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当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损失程度(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例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被保险货物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为15000元,保险金额与约定保险价值相等;

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损失程度为80,保险赔款应该是:

1500080=12000(元)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损失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若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完好的实际价值,称为不足额保险;

若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称为足额保险;

若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称为超额保险,此时保险保障程度取值为1。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定保险价值15000元,全部损失,赔付15000元,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无效。

若相反,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价值25000元,全部损失,则补偿20000元,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

按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补偿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和医疗保险合同属于此类合同。

给付性合同给付性合同有称定额给付合同,是事先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人身保险的许多险种均属定额保险,特别是寿险。

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划分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又称特定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多种指定风险的保险合同。

其中,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

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综合风险保险合同。

在实践中综合风险保险合同居多,而单一风险保险合同已日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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