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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臵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4拟聘用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制人员的管理1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制人员设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及时终止合同。

3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合同制人员的考核每年年底,学校对合同制人员按照其岗位归属、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与不合格(D)四级,其中,优秀(A)指标为15%。

考核结果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D)人员,学校不再续聘。

六、合同制人员待遇1薪资待遇。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淮安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其他。

(1)基本工资。

按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工龄工资。

根据目前现状,合同制人员来我校工作超过2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100元,超过4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200元。

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起每满一年加一次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3)学历工资。

标准为:

中专100元、大专200元、非全日制本科300,全日制本科400元、研究生600元。

(4)岗位业绩津贴。

根据聘任岗位及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初按B档执行,年末根据年度考核统一核算):

1)技术职务岗位业绩津贴2)工勤技能(5)特殊岗位津贴。

对特殊岗位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另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发放对象及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6)交通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伙食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

(8)其他。

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根据受聘人员工作业绩与自身经费使用情况,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其他奖励。

2学校为合同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合同制人员自行承担。

3合同制人员按学校竞聘管理岗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岗位竞聘。

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关待遇。

4合同制人员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自理,学校派出的业务进修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5合同制人员来校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业务精湛,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研究,可转为人事代理。

具体办法另文。

七、其他事项1合同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有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请事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服务,不支付工资;

请病假超过6天的,从第6日起停发全额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篇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请休假严格按照*党工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X39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6天至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结合*上半年考核工作统一进行;

年度考核结合*年度考核统一进行,考核办法参照*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驾驶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因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对于情节较重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竞争机制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分为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二十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驾驶员和保洁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包括普通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部门副职、部门正职。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竞聘,竞聘办法参照*竞聘上岗办法执行。

(一)普通职员工作满1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三级职员。

(二)三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二级职员。

(三)二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一级职员。

(四)一级职员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副职。

(五)部门副职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正职。

业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报常务副书记审批,提交委务会研究通过后,可越级竞聘,越级竞聘比例不超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硕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二级职员。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博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一级职员。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2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办公室通知当事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篇三: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X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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