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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

1、《民法通则》;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解释);

3、《合同法》;

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的结构

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自己画图思考)

第一编民法绪论部分

民法绪论主要研究的内容是:

什么是民法?

民法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

民法的历史与文化价值。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效力。

第一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意义)

要弄清什么是民法,须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入手。

提出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呢?

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第一节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

民法调整的是作为¡

°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一、什么是平等主体?

(一)平等主体的含义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对平等主体的理解:

1、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2、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3、身份平等;

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二)平等主体的特点

平等主体的特点:

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

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在民法上称为横向关系。

平等主体关系=私主体关系=社会普通人间的关系=横向关系=私法调整的关系

(三)问题思考:

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

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

3、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特点的主体称为私主体?

4、“私”的含义是什么?

5、民法为什么称之为“市民法”、“私法”?

(四)为什么民法调整身份平等的主体间的关系?

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有密切关系。

民法产生的要素在商品社会中体现:

1、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商品经济;

2、生产和交换关系发展的结果,出现城邦社会(市民社会);

3、调整市民社会的法,为“市民法”(民法)。

4、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关系)和物法(财产关系)。

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义是:

市民法的主体是独立的、自我的、平等的、自由的、是可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保障人的独立性的法,就是“私”法。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含义:

1、财产:

简而言之:

物质财富。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

须是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2、财产的特点:

(1)有经济价值;

(2)能被人支配;

(3)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

3、财产的类型:

从形态上分: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从功能上分: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二)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2、财产关系的类型:

(1)财产所有关系,也称静态的财产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也称动态的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

(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的主体身份平等;

2)主体地位独立;

3)财产关系的发生自主、自愿为主要;

4)多数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纵向的不具平等特点的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权关系与身份权关系的合称。

(一)人格权关系

1、人格:

成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法律上“人”的资格,由多种要素构成:

(1)物质性要素:

生命、身体、健康,

(2)精神性要素:

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

3、人格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4、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内容:

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确定和保护。

(二)身份权关系

1、身份的含义

身份:

拉丁语“status”,含义之一:

“放置,站立”。

从词源上看,身份是一种位置关系的体现。

日常生活中“身份”的一般含义:

表示一个人与他人相比较在社会中所呈现的不同位置(地位)。

日常生活中的身份关系指:

人们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上的身份有特定含义:

是身份法意义上的“身份”。

身份法中的身份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家庭关系中体现的人格依附关系的身份。

从罗马法对身份的划分可知:

身份实质是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据之适用特别规范的地位。

现代社会仍然有身份的划分,只是与罗马法不同,人格与身份无关。

现代民法上的身份概念:

专指因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关系中形成的平等型亲属法身份。

2、现代民法身份权关系的内容:

亲权关系: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权关系: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权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法意义的身份权关系:

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2、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因此也称其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4、人身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所以,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综上研究可知:

民法的基本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

1、民法为私法的组成部分。

私法特征:

主体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

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

3、民法规范以选择性(任意性)规范为主。

4、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同质救济性。

5、民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关系

(二)民法与其他私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

2、民法与婚姻法

3、民法与知识产权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民诉法

(六)民法与国际私法

三、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综上研究可知:

1、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与公法处于同一位阶。

2、民法是私法体系的根,是普通私法,民法是特别私法的“母法”(基础法)。

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源

一、民法法源的文化性

民法作为法律文化现象,起源于罗马市民法。

民法的语源:

(拉丁语iuscivile)直译市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的意义:

个人的(私的),自我、独立、平等、自由的人。

市民法最初的法源基础是罗马城邦法。

市民法是适用罗马城邦内市民的法。

从罗马法法源的深层意义上说,罗马法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综合。

民法的三个层面:

1、最深层面的民法:

自然法民法。

2、观念层面的民法:

观念法民法。

3、现实层面的民法:

实证法民法。

二、社会变迁与私法理念的发展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个人本位);

3、社会本位(团体本位);

4、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结合。

变化轨迹:

三、民法的法典化

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罗马法(民法大全);

2、20XXXX20XXXX年法国民法典;

3、20XXXX00年德国民法典;

4、20XXXX22年苏联民法典。

罗马法由:

《优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新律》四个汇编共同构成,称为《市民法大全》。

特点:

公法、私法、程序法,实体法混杂,但私法部分是整个罗马法的精华。

法典编排方式:

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0XXXX20XXXX年《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

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诉讼编)。

抛弃了罗马法诸法混杂的弊病,使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确立了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的原则。

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20XXXX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采“五编制”:

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编纂技巧有特色,制度有创新。

德国民法典将民法学研究引向新的阶段。

20XXXX22年《苏俄民法典》曾经是社会主义法系一部有影响的民法典。

四、私法在中国(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民事立法

1、第一次民律草案:

20XXXX20XXXX年大清民律(草案)

2、第二次民律草案:

20XXXX26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3、20XXXX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

1、20XXXX54年起草民法典

2、20XXXX0XX2年起草民法典

3、20XXXX0XX9年起草民法典(86年通过民法通则)

4、20XXXX年着手起草民法典

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为什么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简而言之,克服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由于其技术上的某些特点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

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

1、对特殊情况的不合目的性。

2、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3、法律的模糊性。

二、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反应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2、基本原则的功能: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3、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

(1)属于专门性规定;

(2)是不确定性规定;

(3)是衡平性规定;

(4)是强行性规定;

(5)是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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