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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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六条一级分行是分行本级和下辖经办机构的贵金属租借业务牵头管理部门,须对下级经办行开展本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岗位的设定、人员和职责的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操作流程的规范。

一级分行还负责审核经办行提交的贵金属租借客户准入、贵金属租借申请、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授信额度审批、向总行询价、应客户需求向总行申请借入贵金属以及向总行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辖内市场营销、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对客签约、对客报价、租借交易确认、贵金属交割、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提货,以及向总行及所属一级分行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贵金属租借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并对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业务审批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贵金属租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对客户租出贵金属前,经办行须严格按照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和恒银发2012331号XX银行关于有条件提高贵金属租借业务融资比例的通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有真实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开展客户准入和授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客户租出贵金属的期限管理,原则上按照我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管理,租借期限须控制在对客户的有效授信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单笔租出贵金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对客户租出贵金属的额度占用授信额度,租出的贵金属市值总额必须控制在授信额度的80%之内(含,租借贵金属价值总额租借贵金属数量*贵金属市值单价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80%)。

即:

租借贵金属的数量不得超过我行给予客户核定的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与贵金属市值单价之比的80%(含,租借贵金属数量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贵金属市值单价*80%)。

若因贵金属价格变动,造成贵金属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的80%,经办行须立即填制贵金属租借超授信额度通知书,加盖经办行公章后交给客户书面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加盖公章、印鉴后书面回复。

对满足恒银发2012331号XX银行关于有条件提高贵金属租借业务融资比例的通知中规定的贵金属租借业务,其融资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我行给予客户核定的租出贵金属授信额度的95%(含),且不再受警戒线和处置线的限制。

具体额度管理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恒银发2012331号XX银行关于有条件提高贵金属租借业务融资比例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每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布贵金属租借计息定盘价,经办行应根据计息定盘价逐日计算对客租出的贵金属市值总额,进行授信额度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计息定盘价用以确定租出或租入贵金属的货币价值,原则上采用起始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以经办行与客户签订的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上确认的价格为准。

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上记载的计息定盘价一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在贵金属租借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对客租出贵金属后,经办行应定期进行客户信用状况评估,按照我行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及时采取相应贷后管理措施,并将处置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对银行同业租出贵金属业务,交易对手必须先获得我行资金业务授信额度。

银行同业租借业务余额须严格控制在授信额度之内。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八条开展本业务须与客户签订贵金属租借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体操作流程。

贵金属租借总协议是编号为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子合同,使用的是该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

总、分行之间的租借不再签订贵金属租借总协议,但需签订贵金属租借确认书。

第十九条贵金属租借总协议须以总行制定的标准文本为蓝本。

因客户的不同需求,需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条款的,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备案。

第二十条贵金属租借总协议一式三份,客户与经办行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一级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各保留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办理对客贵金属租借业务,应参照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逐笔履行行内授信额度和信贷业务审批手续,确保授信额度计算真实、有效,客户信用风险可控。

第二十二条客户向我行提交贵金属租借申请书后,经办行应及时逐级向上提交申请,一级分行审核同意后应及时(提前3个工作日)向总行金融市场部询价,与总行初步确定基准利率以及贵金属品种、成色、重量、租借期限等要素。

经办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填制贵金属租借询价书并加盖所属一级分行公章,由一级分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牵头管理部门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原件由分行及经办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收到贵金属租借询价书的传真件后,应在回复栏处填写基准利率、计息定盘价,加盖公章后传真回复分行。

第二十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及时完成贵金属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填制贵金属租借交割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一级分行,正本总行归档保存,一级分行和经办行留存传真件。

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租借询价书的传真回复件应留档,并复印一份交经办行后台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可根据基准利率可对客户自主定价,对客户的租出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第二十七条经办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应与客户签订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确认贵金属品种、成色、重量、租借期限、利率、计息定盘价、计息基准等要素。

贵金属租借确认书应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及一级分行备案,正本由经办行归档保存。

同时,经办行的一级分行应与总行签订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确认贵金属品种、成色、重量、租借期限、利率、计息定盘价、计息基准等要素,租借方向与和客户签订的相反。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租借交割通知书的传真件应留档,并及时通知客户办理贵金属租借申报登记。

第二十九条贵金属租借交易到期前一个月,经办行应与客户确认到期后续租或归还贵金属。

第三十条客户续租贵金属时,经办行应视同新增贵金属租借业务,按照贵金属租借业务流程申报审批及出账前审核,经有权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续租,并且按照贵金属租借业务流程操作,与客户重新签订贵金属租借确认书。

总行将对续作业务进行重新定价,包括但不限于租借基准利率和计息定盘价等,如按新的计息定盘价测算,续作业务的租借贵金属价值总额租借贵金属数量*贵金属市值单价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80%,则无需办理贵金属交割。

如按新的计息定盘价测算,续作业务的租借贵金属价值总额租借贵金属数量*贵金属市值单价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80%的,则双方须交割差额部分,直至租借贵金属价值总额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的80%。

在我行租借贵金属并同时办理套期保值业务的客户,不得办理续租,应全额归还后再办理新增租借业务。

第三十一条客户归还贵金属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一级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

一级分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租借交割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经办行和客户办理贵金属租借还金申报登记。

经一级分行同意后,客户可提前归还租借的贵金属,否则,剩余租借期限的利息不能减免。

客户办理提前归还的,一级分行必须以书面形式简述提前归还理由及剩余租借期限的租借处理情况,加盖公章后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

总行收到一级分行提前归还申请后,代理分行与客户进行提前归还申报登记。

如因客户原因,到期日无法偿还分行贵金属租借现货和租借手续费的,造成贵金属租借违约,分行对客户的交易性质发生变化,原贵金属租借交易转逾期贷款进行处理。

分行根据总行财务部下发的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向客户按规定追讨贵金属租借本金、利息和罚息等。

贵金属租借本金按本协议和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上记载的贵金属租借总额(=贵金属租借重量*计息定盘价)与贵金属租借市值重估总额(=贵金属租借重量*违约发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孰高计算(下同);

利息和罚息标准按照贵金属租借总协议约定执行。

总行扣收分行资金头寸,用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贵金属,并扣收贵金属租出利息。

第三十二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收到经办行备案的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传真件后,应填制贵金属租借交易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附件材料包括:

贵金属租借询价书、贵金属租借确认书、贵金属租借交割通知书,一份交总行财务会计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另一份前台留档。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三条总行、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应分别设置前、中、后台,各台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串岗。

第三十四条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前台负责开展客户营销和租借交易准入、评级、授信申报、签订相关协议文本等工作;

总行前台负责回复分行、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租借交易(或代理分行申报)等工作。

一级分行和经办行中台负责监督前台的业务操作并根据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监控贵金属市值变化;

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后台负责会计核算,总行后台职责由财务会计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均须设立贵金属租借交易台账,登记租借交易的客户名称、交易日、起始日、到期日、租借天数、对客户利率、对总行利率、租借品种、租借重量、交易编号及客户归还情况等内容,并在每月末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金融市场部的业务操作及授权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根据贵金属市值变化监控总行本级办理的贵金属租借业务额度占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一级分行及经办行负责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守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而且要对客户做好信用情况的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的工作。

经办行应及时根据贵金属市值变化调整客户授信额度占用,一并落实须增加的担保方式。

第六章利息清算第三十八条客户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结算贵金属租借利息。

第三十九条经办行应于租借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填制贵金属租借结息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给客户,一份交给本行后台,另一份交分行备案。

第四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租借到期日填制贵金属租借结息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一份传真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后留档,另一份交总行财务会计部。

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应确保在到期日当天将应付总行的租借利息划付到总行财务会计部指定的账户。

第七章会计核算第四十一条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总行财务会计与经办行应严格按照现行核算制度,对本业务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后台部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严格审查前台提供的业务单据,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总行、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应各自根据贵金属书租借业务流程控制单中的内容保存完整的租借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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