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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14336

系别:

法律系

专业班级:

国际经济法(3)班

指导教师:

刘芝秀

2009年4月16日

目录

中文摘要I

ABSTRACTII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意义1

(一)有利于加强保护商标价值1

(二)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标立法体系2

二、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缺陷2

(一)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引入不全面2

(二)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立法不完善3

(三)我国对于商标淡化行为打击力度不够4

三、国外商标反淡化理论对我国的启示5

(一)国外商标反淡化理论的规定5

(二)我国对国外商标反淡化理论的借鉴6

四、完善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的建议7

(一)应辩证看待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的引入7

(二)应加强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的建立8

(三)应加强对商标淡化行为的打击力度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中文摘要

对于驰名商标的淡化,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直接的规定。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主要是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来实现的。

严格来说,淡化行为不是现行商标法律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但淡化行为又严重威胁到商标权本身,是一种“危险行为”。

法律已将淡化行为中的部分行为直接上升为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在商标反淡化方面有所吸纳,司法实践也有所运用,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没有使用“淡化”一词,但事实上商标反淡化理论已被“悄悄地”引入立法。

但是,立法不完善及司法不成熟的状况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及外国的保护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若法律的漏洞不加填补,而找出牵强的法律依据以支持判决,则是对法律体制的偏离和破坏。

因此,必须结合实际,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以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关键词:

商标;

反淡化;

侵权;

立法

Abstract

Well-knowntrademarksfordesalination,Chinaisstillalackofdirectlegalrequirement.Chinesewell-knownmarksAnti-dilutionprotection,mainlythroughthecrackdownontrademarkinfringement,unfaircompetitiontoputanendtotheimplementation.Strictlyspeaking,isnottodownplaytheexistingtrademarksofthedirectinfringementofthepatentlaw,butdownplayedactsalsoaseriousthreattothetrademarkitself,isa“dangerousact”.Legalactshavebeenwatereddownsomeoftheactsrisetodirectinfringement.

Chineserevised“TrademarkLaw”andotherlawsandregulationssuchasAnti-dilutioninatrademarkhavebeenabsorbed,Alsotheuseofjudicialpractice,Laws,regulations,althoughdidnotusethe“watereddown”theword,infactTrademarkAnti-dilutiontheoryhasbeen“quietly”pickupintheintroductionoflegislation.However,theLegislativeandJudicialimperfectionsimmaturestatusandeconomicdevelopmentrequirementsandlevelofprotectioninforeigncountriestherearestillacertaingapbetween,ifthelegalloopholenottofill,instead,tofindalegalbasistosupporttheverdict,theresultisdeviatedfromthelegalsystemandundermine.Therefore,itisnecessaryinconnectionwithreality,theimprovementoflegislation,strengthenthejudiciaryinordertomaintainfairandreasonablecompetitionorder.

KeyWords:

trademark;

Anti-dilution;

Infringement;

Legislation

所谓淡化(Dilution),根据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TDA)的定义,是指“减损、削弱商标识别和显著能力之行为,而不管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

我国于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在商标反淡化方面有所吸纳,司法实践也有所运用,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没有使用“淡化”一词,然而商标反淡化理论已经在某些法律中确立地位。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保护商标价值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市场上的商品琳琅满目,各种各样的服务令人目不暇接,一般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很少详细考证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等基本状况,凭“牌子”买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名牌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由于商标权人的长期经营与不懈努力,包括为扩张该商标自身的知名度所做的努力,以及对保持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优秀品质所做的努力,使得该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极高的声誉,而表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也同时在消费者心目中获得了巨大的声誉。

消费者对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信赖已转化为对标志着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信赖,同样,消费者对某一商标的信赖也就凝结了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信赖。

但是,商标淡化改变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它使消费者误以为,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和来源。

商标淡化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卓越声誉,即使这种行为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更优秀的商品或服务,它依然削弱、冲淡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进而损害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

既然这种行为仍然利用了他人商标特有的知名度,也就构成了与其他相同业务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保护商标不受淡化不同于保护商标不受侵权。

淡化的认定不依赖于侵权的认定标准,不依赖于混淆、欺骗或误认的可能。

但如果未经许可使用著名商标会使公众心目中代表唯一、独特的商标形象降低,淡化就发生了。

淡化是一种同传统侵权完全不同的侵害。

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活力仍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受损。

混淆导致直接的损害,淡化则是一种逐步使商标失去显著性的过程,如果任其发展,最后必然会破坏商标本身的区别功能及价

值。

所以,我国引入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目的乃为致力于加强保护商标价值。

(二)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要给予这种反淡化保护,是因为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完全有正当理由继续维持他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取得的独特地位,任何可能危及他的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广告效应的行为都应当禁止。

保护的目的不在于避免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是积累的资产免遭侵害。

驰名商标遭淡化很多是企业本身出现了问题。

在现有立法下,怎么让自己的商标不被淡化,这是企业要做的事情。

例如企业在创立新商标时,应该选一个和别人有显著区别的商标。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标立法体系

商标反淡化理论的运用是为了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商标的专用权,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但我们都知道,只有实现权利的平衡才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在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的一种法律选择与整合。

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知识创新者专有权,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侵犯,从而使创新者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国家又通过法律施予这种专有权种种限制”。

因此,我们在增加商标反淡化条款,扩展商标权人专用权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相应地赋予商标权相对人一定的合理使用权。

例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中就明确将“自己的名称或地址”、“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标志”以及“需要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标志”等规定为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权的范围则包括“在比较商业广告或促销中的正当合理的使用”、“非商业性使用”以及“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等。

我国商标法也不妨对此加以借鉴,在设立反淡化条款之外,相应设立合理使用权条款,以实现商标权利制度立法体系的平衡发展。

总之,加强保护商标价值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明确商标反淡化理论,对于完善整个商标立法体系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缺陷

(一)我国商标反淡化理论引入不全面

我国2001年10月修改的《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没有使用“淡化”一词,但事实上商标反淡化理论已被“悄悄地”引入立法。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

反第13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针对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中蕴涵着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此外,在我国正式加入的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中都有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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