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6776 上传时间:2022-10-0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docx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标资格认证 3

第三章招标 4

第四章投标受理 7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9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16

第七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物资招标管理,维护军队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物资招标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军队物资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军队物资招标应当由具有招标资格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军队物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

军队物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军队物资招标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为公开招标;军队物资招标机构依法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为邀请招标。

第五条军队物资采购项目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除有下列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不宜招标的;

(二)供应商达不到一定数量的;

(三)执行战备、抢险救灾等任务需要紧急采购的;

(四)其他不适合招标的。

总部物资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军区级以下单位的物资招标限额标准,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和阻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队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品牌;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范操作、注重效率、提高质量的要求,独立开展物资招标活动。

第九条军需物资油料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军队物资招标活动分别实施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队物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处理。

第二章招标资格认证

第十条军队物资招标资格由总后勤部认证。

未经招标资格认证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不得组织军队物资招标活动。

申请军队物资招标资格的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招标业务相应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招标资格认证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填写《军队物资招标资格审批表》,按照物资采购业务管理渠道逐级审核上报;其中,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招标资格认证申请,直接报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对本系统、本区所属物资采购机构的招标资格认证申请初审后,报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审核合格后,报总后勤部审批,并颁发《军队物资招标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应当每年对本系统、本区物资招标机构进行考核,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提出取消其招标资格的建议,报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审核后,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实施公开招标,必须在军区级以上单位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队物资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实施邀请招标,应当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其他事项。

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有关事项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中同一品种、规格的物资一般不得分包。

确需分包招标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事业部门审查,事业部门送同级财务部门备案。

自事业部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均无异议的,军队物资招标机构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军区级以上单位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保持两者一致。

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四章投标受理

第二十九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指定专人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书面通知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军队物资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

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军队物资招标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特定条件。

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要求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一方名义单独参加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军队物资招标机构不得受理。

军队物资招标机构严禁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军队物资招标机构主持,事业部门、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开标前,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报告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也可以由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各项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八条开标记录,应当由军队物资招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采购任务的情形外,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报告有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由有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招标文件条文合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允许军队物资招标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公告、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文的,应予废标,并责成军队物资招标机构重新招标。

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评标由军队物资招标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并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事业部门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向军队物资招标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军队物资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确定并保密。

参与招标文件拟制或者对招标项目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

事业部门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物资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二条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由军队物资招标机构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