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纳税人权利知识问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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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纳税人权利知识问答Word文档格式.docx

纳税人请注意,您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或者税收政策不需向税务机关缴纳咨询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问:

企业对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业务的办理流程不熟悉,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帮助?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明确纳税人享有涉税程序知情权,纳税人有权通过税务机关获知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税务机关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纳税人公开的信息。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纳税人请注意,除上述途径外,您还可以通过税收管理员、税务报刊杂志、政府公共信息网等渠道来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3、问: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应纳税额前,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知道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以及核定方法?

应纳税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特定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和计算方法作出纳税多少的决定,比如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

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在接受应纳税额核定前,纳税人有权获知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核定方法等。

纳税人请注意,您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税收管理员等多种途径获取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以及核定方法。

4、问:

企业与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企业利益?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赋予纳税人享有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陈述、申辩权。

如果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纳税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税务机关还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纳税人请注意,您可以依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享有获知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保密权

5、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信息,例如企业经营信息、储蓄账户账号等资料,税务机关会否对外公布?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明确纳税人享有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6、问:

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其他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如何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享有保密权,在纳税人举报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税收监督权

7、问:

对于税务人员因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等原因导致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是《纳税人权利与义务》赋予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另外,税务机关为鼓励和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税收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8、问:

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决定选择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规定纳税人享有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请注意,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税务机关提醒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9、问:

企业因特殊困难导致无法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企业能否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即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请注意,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您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0、问: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若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11、问:

企业自查发现有多缴纳税款的情况,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如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必须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12、问:

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明确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请注意,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应密切注意企业减税、免税条件的期限及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相应的业务。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13、问:

企业因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请问有哪些业务是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在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的同时,应及时跟进代办税务事项的办结情况,从根本上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十、陈述与申辩权

14、问: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企业能否在行政处罚执行前向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申辩?

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有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

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当场提出质疑,阐明意见。

税务机关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5、问:

税务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证明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可以拒绝税务人员的检查吗?

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纳税人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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