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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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农民工的义务有哪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6.农民工工资的定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7.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8.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9.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约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10.农民工工资支付日期如何约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11.用人单位如何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并保存多少时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并至少保存3年。

12.工资清单是否要给农民工本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农民工工资清偿

13.为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农民工证据不足问题,《条例》对劳动用工作了哪些原则性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1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一是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1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7.用人单位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欠薪的,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8.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19.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20.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2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建设单位能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2.政府投资项目能否让施工企业带资垫资建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3.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保障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这个保障制度可以用保函或者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

24.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钱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25.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解决工程款拨付与按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问题?

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存在不同步问题。

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即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有助于实现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也明确地解决工程款拨付与按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问题。

这一制度的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26.《条例》对建设单位根治欠薪赋予了哪些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7.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8.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9.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0.《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赋予了哪些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1.《条例》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赋予了哪些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2.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八)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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