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性能及操作限制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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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飛滾行距離加上煞停區之長度,包括緩衝區(Stopway)長度。

  校正空速(CAS):

校正空速等於經過位置及儀表誤差修正之空速表讀數(由於進行了海平面絕熱可壓縮氣流之修正,校正空速等於海平面標準大氣時之真空速)。

  公告溫度(Declaredtemperature):

經選取作為性能目的考量之溫度,經由一連串之作業顯示,使用本溫度之平均安全水準不低於使用官方之預報溫度。

  預期(Expected):

使用於性能相關之各種要件(aspect)(如爬升率或梯度),代表於某種相關要件(如總重、高度及溫度)下之性能標準。

  開槽或多孔摩擦層跑道備有橫槽或多孔磨擦層(PFC)道面以改善濕滑時煞車特性之跑道。

  實際高度(Height):

指自指定基準至某平面或某點或某目標物間之垂直距離。

 

註:

依本範例之目的,係指飛機上最低位置之組件至指定基準之距離,通常為起飛或降落場面。

  降落可用距離(LDA):

經公告為可使用,並適合飛機降落滾行之跑道長度。

  降落場面(Landingsurface):

經機場當局公告適用於某一特定方向,飛機執行地面或水面上降落滾形所需使用之機場部分場面區域。

  淨梯度(Netgradient):

所要求之淨爬升梯度,為預期之爬升梯度減去飛機操作性能(此爬升梯度須能提供操作飛機之動力)及餘裕(Margin)(此處所需之爬升梯度應包含為不預期且未列入考慮之操作因素,導致之性能差異)。

  參考濕度(Referencehumidity)

  溫度及參考溼度之關係定義如下:

  -在溫度等於或低於ISA時,相對濕度為80%,

  -在溫度等於或低於ISA+28C時,相對濕度為34%,

  -溫度介於ISA及ISA+28C之間時,相對濕度隨該溫度對應之濕度作線性變化。

  跑道道面情況:

跑道道面情況分為乾、濕或受污染

a)受污染之跑道:

跑道受污染是指正在使用之所需長度及寬度之內25%以上之跑道面積(不論是否位於孤立區域)被以下覆蓋:

-積水或雪漿厚度超過3公分(0.125吋)

-鬆散之雪厚度超過20公分(0.75吋)

-壓實之雪或冰,包括濕冰

b)乾跑道:

乾跑道是指正在使用之所需長度及寬度之內未受污染及無可見潮濕之跑道

c)濕跑道:

暨非乾燥亦非受污染之跑道

註1:

在某些情況下,即便跑道並未符合上述定義最好也認為其受到污染例如,被積水雪漿雪或冰覆蓋之跑道面積未達到25%但它位於起飛仰轉或離地升空區域,或位於起飛滾行之高速地帶,其影響遠比在起飛早期低速所遇到之情形更為嚴重。

在此情況下,跑道應被認為受到污染。

註2:

同樣,在高速放棄起飛開始煞車區域之跑道屬乾燥,但在開始加速區域之跑道屬濕滑(未測量到積水厚度),在計算起飛性能時,應被視為乾燥。

例如,如果跑道前部25%屬濕滑,但剩餘跑道長度屬乾燥,上述情況須定義為跑濕道應。

但是由於濕滑跑道不影響加速,放棄起飛煞車部分發生在乾燥道面,所以使用乾跑道起飛性能是適宜之。

  起飛可用距離(TODA):

起飛可用滾行距離加上清除區之長度,如果有清除區(Clearway)。

  可用起飛滾行距離(TORA):

經公告可使用並適合飛機起飛時,在地面滾行之跑道長度。

  起飛場面(Takeoffsurface):

經機場當局公告適用於某一特定方向,飛機執行地面或水面上起飛滾行所需使用之機場部分場面區域。

  真空速(TrueAirspeed):

相對靜風狀況下之飛機速度。

  Vso:

於降落構形下飛機之失速速度或最低穩定飛行速度。

  Vs1:

失速速度或最低穩定飛行速度。

   註1:

其他定義詳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六號附約第一章及第八號附約及第十四號附約第I卷。

   註2:

涉及到起飛時,「可用加速至煞停距離」、「起飛距離」、「V1速度」、「起飛滾行」、「淨航跡」、「單一發動機失效之航路淨航跡」、「雙發動機失效之航路淨航跡」等名詞之含義在適航法規中已有定義,飛機依此進行適航檢定。

3.通則General

3.1第4至7項皆應被履行,除非其差異處獲得民航局之特別授權,當在該特殊情況之特別環境下,遵守該項內容並無助於安全時。

3.2使用飛航手冊之性能資料及相關適用之操作需求時,皆應符合4至7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飛航手冊之限制。

但當遭遇飛航手冊規範以外之操作狀況時,可採用附加之限制。

3.3除在該作業環境中使用經修改之程序外,應遵循飛航手冊規範之程序。

針對相關性能參考資料,詳見ICAODoc.9760AirworthinessManual有關性能指引資料。

4.飛機起飛性能限制Aeroplanetake-offperformancelimitations

4.1任何飛機不得以超過飛航手冊於起飛所在之機場標高度及外界溫度所規範之最大起飛總重起飛。

4.2任何飛機經正常燃油及滑油消耗後,飛抵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時,不得超過飛航手冊於該機場標高及降落時之預測溫度下,所規範之最大降落總量。

4.3雖符合4.3.1至4.3.2之規定,但任何飛機不得以致超過飛航手冊規範之最低起飛距離限制之總重起飛。

該距離係相關於機場標高,可用之跑道、緩衝區及清除區,跑道、緩衝區及清除區坡度以及起飛時之外界溫度及風速。

4.3.1所需起飛滾行距離不得超過跑道起飛可用距離。

4.3.2所需加速、煞停滾行距離不得超過可用加速-煞停距離。

4.3.3所需起飛滾行距離不得超過起飛可用距離。

4.3.4證實符合4.3時,繼續及放棄起飛階段應使用相同之V1值。

4.4證實符合4.3時,應考慮下列參數:

a)機場之氣壓高度。

b)機場之外界溫度。

c)跑道道面情況及跑道道面類型。

d)起飛方向之跑道坡度。

e)跑道坡度。

f)不大於50%之逆風分量及不小於150%之順風分量。

g)起飛前飛機為對準跑道而損失之跑道長度。

4.5除非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四號附約第I卷之相關規定,不得考慮緩衝區或清除區長度。

5起飛障礙隔離Take-offobstacleclearance

5.1除5.1.1至5.1.3之狀況外,任何飛機不得以此一總重起飛,以致淨起飛飛行路徑距所有障礙物無法達到最低之垂直隔離10.7公尺(35呎)或最低之水平離90公尺加上0.125D。

D代表飛機自起飛可用距離末端開始之水平距離。

  對於翼展小於60公尺(200呎)之飛機可使用最低之水平離半個飛機翼展加上60公尺(200呎)加上0.125D。

為了以規範之最低距離避開障礙,決定淨起飛飛行路徑之偏差寬限值時,可以假設直至淨起飛飛行路徑隔離障礙至少15.2公尺(50呎)以上飛機姿態才開始壓坡度,且後續之坡度不超過15度,除了5.1.4之情況外。

淨起飛飛行路徑須依起飛當時之機場高度,外界溫度及不大於50%之逆風分量及小於150%之順風分量狀況加以考慮。

上述之起飛障礙隔離需包括側風效應。

5.1.1當預定之航跡(Intendedtrack),其航向之改變不超過15度時:

a)日間目視天氣狀況(VMC)之作業,或;

b)依助航設施,航空器駕駛員可以維持飛機在預定之航跡上,且與a)所規範者有相同之精確性。

位於預定之航跡上距離兩側300公尺以上之障礙物,不需此隔離。

5.1.2除5.1.1b)所述之狀況,在儀器天氣狀況及夜間之目視天氣狀況下且預定之航跡之航向改變不超過15度,以及在日間目視天氣情況下,預定之航跡之航向改變超過15度,此時預定之航跡兩側600公尺以上之障礙物,則不需此隔離。

5.1.3欲於起飛航跡中,航向改變超過15度,且於儀器天氣狀況或夜間目視天氣狀況下作業,此時預定之航跡兩側900公尺以上之障礙物,則不需此隔離。

5.1.4在使用特殊程序以允許航空器駕駛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以理想之坡度安全飛行下,飛機在起飛可用滾行距離末端標高上方:

低於120公尺可以使用大於15度之坡度進行操作(30公尺至120公尺之間,坡度不應大於20度);

120公尺以上,坡度不應大於25度。

應依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方法來計算坡度對飛行速度及航跡之影響,包括飛行速度增加產生之距離增量。

坡度超過15度之飛行淨航跡其水平隔離須符合5.1之規定,以至少10.7公尺之垂直距離超越障礙物。

若使用大於前述坡度之操作程序,應先取得民航主管機關之核准。

6.航路上限制(En-routeLimitation)

6.1通則General

   

針對三具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沿預定航跡上之任一點,除非另符合6.3.1.1之規定外,在正常巡航速度下,不得超過距離符合7.3所規範之備降站90分鐘以上之距離,且預期可以安全降落。

6.2一具發動機故障OneEngineInoperative

6.2.1依飛航手冊之一具發動機故障淨飛行路徑,致無法使其沿航路上之每一點,皆符合6.2.1.1或6.2.1.1之規定。

當假設於發動機失效後之降落中,飛機抵達機場上空450公尺(1500呎)時,其淨起飛行路徑應為一正向之坡度(positiveslope),而淨飛行路徑取決於沿航路之預測外界溫度。

於須使用除/防冰系統之天氣狀況下,應考慮對淨飛行路徑之影響。

6.2.1.1在沿航路兩側9.3公里(5浬)內,淨飛行路徑應距離所有地形及障礙物上方至少300公尺(1000呎),且其淨飛行路徑為正向坡度。

6.2.1.2淨飛行路徑為能允許飛機在巡航高度,繼續飛航至符合7.3規定之備降場並能安全降落,在沿航路預定之航跡兩側9.3公里(5浬)內,淨飛行路徑應能垂直隔離所有地形及障礙物至少600公尺(2000呎)。

並須符合6.2.1.2.1至6.2.1.2.5之規定。

a)若發動機於航路上最臨界點(criticalpoint)失效,應允許可能之延遲決定及導航錯誤。

b)飛行路徑上風力之影響應列入考慮。

c)若有一安全程序可以使用,當抵達機場時仍保有足夠之備用油量時,則可作空中放油。

d)經選定發動機失效之備用機場時,規範於操作飛航計劃中,於預期降落時,應符合適用之機場操作限度。

e)發動機失效後之燃油及滑油消耗,應以飛航手冊資料所載之淨飛行路徑計算。

6.3兩具發動機故障(twoenginesinoperative)-三具以上發動機飛機

6.3.1飛機無法符合6.1之規定時,應符合6.3.1.1之規定。

6.3.1.1任何飛機不得以此一總重起飛,以致無法依飛航手冊之雙發動機故障之淨飛行路徑,從假設其兩具發動機同時失效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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