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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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当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强化条规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六)积极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第二章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六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全面贯彻落实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审批执法执纪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三)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机关、团体和单位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支持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党委(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主持党委(党组)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要求;
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研究解决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工作的阻力和干扰,及时主持会议讨论执法执纪机关和下级党委请示的重要事项或报请审批的案件。
(三)负责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以及一下级党委(党组)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
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四)负责督促本单位、本部门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对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打招呼制度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和条令,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落实情况。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党委(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改建设,负责指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经常听取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遇重大问题,应亲自解决。
(三)掌握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廉政情况,对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带头性问题,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四)切实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政府、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作出安排。
(二)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制定阶段性纠风工作安排和措施。
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组织力量实施。
(三)负责组织行政执纪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
(四)市直机关负有纠风和执法监察职能的单位和部门除做好本单位的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外,负责搞好全市的纠风、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讨论审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制定落实班子成员抓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二)对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请示的重大问题或报请审批的重大案件,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三)支持、督促行政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工作的阻力和干扰。
(四)负责抓好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该及时打招呼;
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或按管辖范围责成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帮助解决所分管部门、单位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抓好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正职或上一级组织报告。
(四)切实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所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纪捡监察机关的责任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抓好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加强监督落实。
(二)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开好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会前、会中和会后的监督检查。
(三)实行以纪委牵头的各执纪执法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组织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六)加强执纪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八)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或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报请党组(党委)审定。
(二)协助党组(党委)抓好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
(三)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协助党组(党委)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主持纪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决定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二)领导、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三)负责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监督工作。
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
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或者按案件管辖权限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考核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情节较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采取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采取责令辞职或对其免职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第一责任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一)对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不贯彻的。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或者连续两年在党风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