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办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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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办指南文档格式.docx

即:

市财政投资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1亿人民币、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及特区内的市政及道桥等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我局对施工许可中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实施告知性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我局将责令予以整改。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

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后可不重复提交。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特别提示)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

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

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附注2)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

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

(原件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附注2)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附注3)(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

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附注4):

发包人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套):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属民用建筑工程或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附注5);

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附注6)(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

除深基坑(高边坡)外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应放置在工地现场;

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工程应提供深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套、深基坑(高边坡)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如上述危险性较大工程属分包范围的,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承诺分包,本次申请免于提交专项方案;

其他尚未制定专项方案的,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制定计划。

);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附注7);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

申报工程非专业工程的,应提供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并且其个人信息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备案。

申报项目为重大项目的,应提供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任命书(原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附注8);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附注9)(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附注10)(原件各1份);

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

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复印件1份)。

10.建设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协议》(原件1份)(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除外)(附注11)。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三)有效期限: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

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二)申请材料:

1.经市政府出具的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的认定文件(附注12)(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资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及会议纪要(复印件3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三)有效期限:

《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取得后应在六个月内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

该复函不能取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资料。

有关换领程序详见服务指南4.2。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八条。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号国务院令第530号);

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或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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