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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是指纳税主体在其进行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活动中必须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施行的纳税方案为税收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所得税税收筹划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包括两个具体的方面:

首先,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其次,操作过程要着重把握“度”,要深刻认识并划清其与偷、逃、骗税等其他减税方式之间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

2.事先性原则

所得税税收筹划应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前进行,其选择的策略应作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纲领。

要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的过程、环节、税收优惠及税收法律法规中的可筹划空间。

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避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

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意义。

3.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企业不仅要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所得税税收筹划,而且要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

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采用筹划后的最优纳税方案,虽然不一定能使税负最轻,但能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其中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即为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可以从收入的取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及相关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筹划,使企业少缴纳或延迟缴纳企业纳所得税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1.收入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利用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为:

①在交货提款的前提下,如果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或提货单交给对方时,即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无论商品是否发生;

如果未交给对方发票或提货单时,则不用纳税。

②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③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在发票、账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实现。

④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应以收到清单后为收入实现。

⑤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应以本期收到货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日。

⑥企业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根据企业完工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知,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从而导致了企业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差异。

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总的指导思想便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较为充分的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由以下案例加以说明:

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12月27日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万元,成本80万元(当年企业净利润为正值,不考虑其他因素)A企业采取交货提款方式销售,提货单已交给购买方,当天收到货款,则该笔业务对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影响是当天就要确认收入且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80)×

25%=5万元,但是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约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A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发货则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为08年,如果这样筹划那么该企业07年应缴纳的5万元所得税就可以延迟到08年再缴纳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2.扣除项目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故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筹划就显得很有必要,选择一个合理的折旧方案能为企业很好的减轻税负。

会计上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使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较少,降低了前期的所得税,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对于工作量法,如果前期工作量比较大,可以使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

选择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虽然不能绝对减少应纳税额,但推迟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采取哪种折旧方法,税务机关在计算企业可以扣除的折旧时都按直线法计算,但是有些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所以企业在购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要注意的是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使用,否则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就失去了意义。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该固定资产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

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均为100000。

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率。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直线法单位:

折旧年限

年折旧额

利润额

应纳所得税额

第一年

34000

66000

16500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170000

330000

82500

注: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元)

利润额=年末扣除折旧利润-年折旧额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

25%

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单位:

72000

28000

7000

43200

56800

14200

25920

74080

18520

14440

85560

21390

双倍直线折旧率=2×

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通过对比两表可以得出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5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合计是相等的都是82500元,但是缴纳所得税的时间不同,第一、二年采用加速折旧法比采用直线法要少缴纳所得税16500-7000=9500(元);

16500-14200=2300(元)合计11800元对于企业来说前两年可无偿占有使用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很好的利用的资金的时间价值。

(2)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捐赠是企业的一种支出,同时又是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有利于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因此,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如何利用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中小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时机。

以下案例说明中小企业通过捐赠进行纳税筹划的操作技术:

某中小企业2008年和2009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

现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

第二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

第三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0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

该企业2008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

25%)。

方案2:

该企业2008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

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

12%)×

25%]。

方案3:

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8年和2009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

2008年和200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

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

所以,企业在对外捐赠时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在树立的良好社会形象之时还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3)利息支出的处理。

利息支出是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价。

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有准予列支费用的,有应予资本化的,也有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的。

不同处理有不同的结果,但均影响纳税所得额。

税收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抵时,利息支出应尽早予以资本化,以使以后年度费用最大化;

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

前者可使利息支出最大限度的扣抵,后者能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4)存货的计价方法。

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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