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伙协议非结构化安排Word格式.docx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非结构化安排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募基金合伙协议非结构化安排Word格式.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市场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投资品种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等。
本协议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协议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
当您/贵单位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优先回报,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贵单位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协议,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登记编码为: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协议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1.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协议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协议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协议指引,虽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协议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本基金需在依法设立并缴付首期出资后方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虽然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各项要求起草、制定了基金协议和备案文件,但仍可能存在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修改基金协议、补充提交资料,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无法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风险。
2.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风险投资品种,适用于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成长型、进取型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协议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
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限内不定期开放申购与赎回,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承担责任。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政策风险
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基金项下投资的收益水平。
(8)市场风险
因受经济周期等相关因素影响,本基金项下的基金资金存在收益降低的可能。
(9)服务机构违约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间,因为基金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10)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进行的投资可能因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期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进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1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标的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1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协议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本基金不排除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逐条确认(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签署合格投资者确认书。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协议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协议第五条“有限合伙人”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协议第七条“投资和经营管理”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8.本人/本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协议第九条“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协议第十四条章“其他”中“法律适用”的所有内容。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经办员(签字):
募集机构(盖章):
有限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
身份证号:
有限合伙人: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所述之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1.1中国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2本协议:
指本《
之有限合伙协议》及其此后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各方要求不时的修订、补充(如适用),及其任何附件或被视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的任何文件。
1.3普通合伙人:
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之唯一普通合伙人,即
1.4有限合伙人:
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之有限合伙人,即
和
1.5各方:
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6《合伙企业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