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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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

本条是立法目的和编制依据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市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和社会安定。

羊城广州自古就有“食在广州”的美誉,广州的餐饮服务行业非常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的餐饮服务网点近五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2000~3000吨左右。

餐饮垃圾是指餐厅、酒楼、餐饮网点等餐饮服务业和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废弃食物、厨房下脚料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

广州市的餐饮垃圾总量大、易污染、难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餐饮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

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主要任务。

2012年1月11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广州市环保局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正式发布实施。

《试行办法》的实施,正式开展了对广州市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的新起点。

以此《试行办法》为基础,餐饮垃圾的主管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为餐厨垃圾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排放、收集、清运、处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从2012年3月开始,研究中心开展了餐饮垃圾试点工作,通过签订收运协议的方式将参与试点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现每天收集餐饮垃圾约1.5——2.0吨,全部运往大田山生态循环园进行生化处理。

目前,广州市正在大力抓紧餐饮垃圾收运体系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以落实《试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1〕41号)以及《关于落实人大002号决议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将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作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餐饮垃圾管理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水平,非常有必要对餐饮垃圾管理进行立法,通过起草规章来规范餐饮垃圾排放,建立餐饮垃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新运行机制。

立法依据:

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回收利用。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参考:

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3.《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本条是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术语定义的规定。

餐饮垃圾是食品加工、制作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活废弃物,其来源主要是饭店、食堂、街头小吃等场所,所含的各种有机物质在夏天极易腐败发臭。

餐饮垃圾中剩菜汤、馊水等含水量很大,容易在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中造成滴漏污染。

餐饮垃圾营养丰富,含有的油脂可以分离再利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由于历史的原因,广州市的餐饮垃圾一直以来没有纳入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处于自我收运和自我消纳处置阶段。

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直接利用餐饮垃圾饲养禽畜,甚至直接提炼食用油,通过非法渠道流入食品领域,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结合餐饮垃圾现状、垃圾来源和特性,为便于统一管理,本条款将餐饮垃圾定位为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等易腐性生活垃圾,但不包括居民家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

其中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餐饮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

餐饮垃圾经过油水分离可以分离出废弃食用油脂;

现在环保部门要求餐饮行业安装油水隔离装置,又可以实现废弃食用油脂的单独收集。

当前,餐饮垃圾的回收价格与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价格相差甚远,将来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将实行差别化的排放处置费和补贴政策。

因此,应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突出的管理对象。

《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2.《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食品加工厂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4.《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5.《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办法的地域范围为整个广州市行政区域,适用于餐饮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按照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要求进行处理。

本条是餐饮垃圾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款主要结合广州市餐饮垃圾试点工作和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城市管理经验,规定了餐饮垃圾的排放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排放登记、采用专用垃圾桶单独分类和密闭等规范排放,收集采用统一收运方式(除就地处置外),集中送至经许可的指定餐饮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当前小型餐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看,小型处理设施在技术层面上还存在一定缺陷。

例如,处置设施是高能耗设备,不利节能减排;

处置设施体积大,需要占用一定空间,作为垃圾处理设施会引发邻避效应;

设施处理过程中仍有异味,保洁不到位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等。

因此,就近兴建小型处理设施只能作为大型处理设施建成前的过渡手段,不宜提倡、鼓励。

2.《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第四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3.《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4.《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经贸、物价、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本条是部门职责的规定。

本条明确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具体监管职责。

1.《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

经贸、财政、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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