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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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
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现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对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三)公示
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公告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核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二、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监督管理,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申请人履行承诺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采取要求申请人报送信息、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实地考察、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一)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年度运行评价中发现申请人未达到标准的,提出整改警告,连续两年运行评价未达到标准的,依法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年度运行评价中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依法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通过不定期抽查或实地考察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
(五)申请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六)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附件:
告知承诺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申请专用)
附件
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申请专用)
申报企业(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部门(被申请人):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
被申请人的告知
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发〔2018〕8号),现就申请办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
(三)《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
二、申请条件
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满足《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二)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TBETC001—2018,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E的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办理依据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录A);
3.《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打分表》;
4.《告知承诺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申请专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上一年度统计报表。
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8.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清单及证书;
9.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附录D中表2-表16的全部内容;
10.企业技术中心采取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模式的,需提交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的合作协议。
四、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五、承诺效力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明确知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申请的全部要求及办理流程,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二)被申请人
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并从第二年起对申请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六、监管方式
对于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申请人,当年对其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第二年起进行年度运行评价,具体监管方式如下:
(一)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或核实其未达到申请条件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参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具体如下:
1.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发现申请人未达到标准的,提出整改警告,连续两年未达到标准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在核查、运行评价中发现或申请人被举报,经核实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进行公示: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2.未履行或违反本告知承诺书内容;
3.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6.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被申请人;
(六)申请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七)经核查确认申请人未履行或违反承诺,申请人对于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
七、其他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贰份,一份由被申请人归档,一份由申请人归档。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申请人的承诺
本企业根据上述内容,就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本企业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承诺已经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四)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六)申请人不存在其它不予政务服务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