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平时作业2020春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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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L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答: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因此,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

在我国,证人作证的通常方式是以书面证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率过低,不仅让庭审的质证辩论缺乏实效,而且对书面证言真假难辨,尤其是关键证人的不出庭,使得对关键证人的质询权无法实现,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进而影响被告人单位也可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虑到证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新刑诉法要求部分证人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

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也就是说,同时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有争议的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法官裁量。

经过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可基本确定应出庭证人名单并通知出庭。

2.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在于哪些方面?

答: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4、适用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5、适用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3.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答: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简述报案、举报之间的区别?

答:

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报案人一般为偶然发现犯罪行为或事实,并不知道实施人是谁。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行为;

报案与控告的区别:

前者仅报告犯罪事实而不知晓犯罪人,他的主体为任何人,而控告人只能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它既控告了犯罪事实,又控告了犯罪人。

控告和举报的区别:

二者都是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区别在于控告的主体和目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报案和举报的区别:

前者仅报告犯罪事实和行为,后者必须加上为何人所实施的该行为。

5.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

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

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6.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7.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答: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8.简述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

答:

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9.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10.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条件。

答: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11.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

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

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没有反诉的说法,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与自诉的诉讼规则一致,两诉合并审理,自诉撤诉不影响反诉审理。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12.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虽然不是当事人但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因情节轻微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人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是指保证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没有被处以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没有被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以及没有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取得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同时也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论述题

L试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答: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

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或争夺管辖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

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

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

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

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

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

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试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

因此,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就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2) 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

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

(3) 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答:

犯罪嫌疑人权利有:

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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