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的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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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笔录的要求Word格式.docx

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

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

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

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2、要采用问答式。

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

记录方式一般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

”和“:

”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

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

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

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

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

有用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也应予以描述记录。

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

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

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

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

所谓“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

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

所谓“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

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

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

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

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

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其他证人在某一证人陈述的笔录上签名代替。

4、应经被谈话人认可。

谈话笔录必须经证人核对,并经他们签署证明记录无误,才

个担当记录工作,担当记录的人员在谈话前,应与谈话人充分交流,了解并掌握谈话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并做好纸、笔墨、印泥及记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制作谈话笔录

1、谈话笔录首部即填充部分

关于谈话时间的填写。

通常,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

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

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

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5、3、17”的形式;

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2日。

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其次是记数与计量。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

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

如一个人三本书等。

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

一般要具体到房间。

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

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

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

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

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

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字、漏字、别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

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

账目写成帐目等。

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乘出租车说成打的等;

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

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

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

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

如开办了哪些公司、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

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

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其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的关系、交往情况。

例如,我们找证人谈话,是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无其他情况,这些都需要在谈话中进一步深入了解。

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交往情况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如“你认识王某某吗?

”,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

二是根据证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是通过业务往来还是通过他人介绍;

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

另外就是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领导、隶属或制约关系,还是工作关系,这些问题都要在这里解决。

询问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做好铺垫,进而将证人的作证引入正题的。

(4)了解案件当事人与证人间的经济往来。

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了谈话笔录的关键部分,应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应该笼统地问“你和王某某之间有什么经济上的来往?

”,而不是像有的谈话笔录那样,直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发问,如直接问:

“你讲一下,在某年某月,送给王某某1万元的问题?

”,这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直接把我们掌握的全部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

在讲清了他们之间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按时间、地点、人物、数额这几个情节作一个简单概括;

笔数较多的,要按时间顺序依次归纳,这样便于下面的记录。

这实际上是提纲挈领,为下面的记录列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使下面证人的陈述按照这个展开,以保持笔录的层次性和规范性。

(5)全面记录案件事实。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叙述事实的同时,都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

同时,达到事实要素齐备、叙述线索清楚,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交待明白,繁简适度。

以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取证为例,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中的重点,是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场景,捕捉案件当事人、行贿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行为过程、特点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掌握案件当事人、行贿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

而与办案人员言行相反,证人言行的重点,在于隐瞒违纪事实。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要件,都是我们谈话了解的重点。

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明确、案件当事人存在故意、存在受贿的事实,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

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要素和有关的证据。

可以将其总结为“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

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

因此,这此内容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首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要求相对准确,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供述要基本一致,否则,案件当事人与证人评述的是不是同一笔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存在疑问;

另外,如一笔事实中,有书证的,时间上要特别注意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因为证明力上作为言词证据的谈话笔录要低于书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时间记录应以书证为准,当然书证时间、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除外。

原则上谈话笔录通常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

如表达难以具有确定的时间、空间时如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

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

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

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

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

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

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第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

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

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记录中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

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

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

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

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

不利于当事者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易出现证人否定原证言等现象。

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

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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