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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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1认证申请
3.1.1单元划分原则
3.1.1.1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划分。
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单元。
3.1.1.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
a)风窗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总公称厚度相同、中间层种类相同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
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风窗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e)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
透射比分为≥70%和<
70%两个类别。
f)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g)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相邻边最小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h)风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根据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种类、厚度、中空玻璃的组成结构和中空玻璃的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安全中空玻璃为同一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70%两个类别,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1.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
a)夹层玻璃
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它类夹层玻璃等,再依据中间层的种类和厚度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小总厚度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钢化夹层玻璃是指构成夹层玻璃的内外两侧玻璃均为钢化玻璃。
b)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其它类钢化玻璃(含光伏超白压花玻璃)等,对普通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其它类钢化玻璃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即6mm≥d、6mm<d≤12mm、12mm<
d)划分单元。
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相邻边最小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8填报。
c)(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1.4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
a)前窗用夹层玻璃
根据适用车型划分为高速车和普速车用前窗夹层玻璃两类。
对每类产品再按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0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1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相邻边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2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的获证参数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3填报。
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必要的申请资料,包括:
1)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
2)当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时,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协议副本;
3)生产厂概况;
4)生产厂的质量管理文件;
5)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测试证书;
6)拟申请认证的产品描述;
7)关键原材料及供应商清单;
8)认证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3.2产品检验
3.2.1认证委托人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检测,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
a)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b)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
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
夹层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
当委托人需要证实钢化玻璃符合GB15763.4《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
均质钢化玻璃》要求时,应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钢化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经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钢化玻璃均质过程检查报告。
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14681.2《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第2部分:
机车电加温玻璃》、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检查
3.3.1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仅申请建筑(安全)中空玻璃认证的企业可按2-6个人日实施。
3.3.2工厂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3.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c)现场抽取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测。
3.3.3受控关键原材料
夹层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中间层、中空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各类密封胶、分子筛、外购的安全玻璃单片。
3.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
3.4.1.1样品检测
本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工厂检查
a.如果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b.如果发现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书面或现场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检查合格。
c.如果发现较多不符合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检验不合格时,则工厂检查不合格。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要求。
3.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除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总计不超过90天,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不超过120天。
除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样品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为30个工作日;
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样品检测时间为8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复查
3.5.1获证后监督、复查频次
3.5.1.1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日的12个月起,在五年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正常监督、飞行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获证后第五年应实施全面复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d)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保证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认证机构认为有必要增加时。
3.5.2监督、复查的内容
3.5.2.1获证后的监督、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