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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救灾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

主要起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X年X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1)

第二章项目分类与构成………………………………………………………

(2)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3)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4)

第五章  建筑与有关设施………………………………………………………(5)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7)

附录二标识………………………………………………………………(8)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社区防灾减灾需要,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用于临灾时期或灾时、灾后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应急避难防灾要求新建或加固的建筑。

第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就近避难、保障安全、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灾害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居住区规划。

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第六条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周边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

第七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构成

第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分类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依此作为计算避难建筑的建筑面积、避难场地用地面积和应急设施容量及进行避难场所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按社区常住人口分为三类,其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分类表

类别

社区常住人口(人)

一类

10000~15000

二类

5000~10000(不含) 

三类

5000以下(不含)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构成应包括避难建筑、避难场地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避难建筑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设置应急避难的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

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应急避难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值班室、公共厕所.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包括应急避难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公厕、应急供电、应急供水等用地。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应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广播等设施。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避难建筑面积(平方米)

避难场地面积(平方米)

200~300

10000~15000

100~200

5000~10000(不含)

100

5000以下(不含)

注:

1表中避难建筑面积及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常住人口相对应。

人口数在5000~15000人范围内的采用插入法计算,15000人以上的大型社区,建筑面积和场地面积按不超过一类标准上限的30%控制。

2. 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

68计算。

第十六条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宜参照表2确定。

表2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生活

服务用房

应急避难室

41。

18

29.41

22。

06

医疗救护室

14.71

22。

22.06

物资储备室

22.06

22.06

22.06

辅助用房

值班室

7.35

8.82

11.76

公共厕所

14.70

17。

65

合计

100.0

100。

100。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应急医疗卫生救助规模应按社区常住人口核算人员受伤及疫病规模,当核算有难度时,可按社区常住人口的2%计。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应包括救援工具、通信工具、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物资,其中,食品储存标准应按避难人数400~900克/人·

日,饮用水3升/人·

日储备。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选择地形较为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场地;

二、宜与城市应急疏散道路相连,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

三、应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入的地段;

四、应处于周边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的垮塌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条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街区公园、街区广场、社区绿地、社区服务中心、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并应按照避难要求进行改造建设,使之符合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应以避难人员步行10~15分钟能到达避难场所入口为原则确定,且不宜超过1000米。

第二十二条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有两条及以上方向不同的安全通道与外部相通,其中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米,次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2.5米。

第五章 建筑与有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避难建筑宜为低层建筑.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时,应急避难室应设在建筑物低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抗震设防标准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避难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关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避难建筑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至少设2部安全疏散楼梯.

第二十六条 避难场地应具备良好的给水排水条件,满足给水排水要求,提供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也可设置临时性贮水设施,贮存桶装、瓶装饮用水。

第二十七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设置公共(或应急)厕所。

公共(或应急)厕所内应设盥洗槽、洗手盆、水嘴和便器。

避难场地盥洗槽、洗手盆、水嘴数量按每100避难人数不应少于1个设置,大便器数量宜不少于避难人数的1。

0%,男女比例宜为1:

2且应男女分设,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

第二十八条 应急避难场地的供配电设施宜利用周边建筑供配电设施或设专用的供配电设施。

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室宜按二级及以上负荷供电。

第二十九条室外设置的供配电设施应采取抗震、防雨水、防晒、防冻等防护措施。

供配电线路宜敷设预留到避难场地各功能区,供电容量应满足各功能区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第三十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应急电源可利用周边建筑的现有设施,并可装配临时发电机和蓄电池。

第三十一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识,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三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3的指标估算建设投资。

表3  城市社区避难场所建设投资

社区类别

单位造价指标(元/平方米)

综合造价指标(元/平方米)

避难建筑

3600

4140

3700

4255

3900

4485

避难场地

530

-

520

510

注:

1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建安费用。

避难场地包括场地平整、管线敷设、应急厕所建造、各类标识制作等费用。

2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城市应急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

  3本表估算指标是按2014年北京地区的设备、材料、劳动力价格及同类工程造价测算的静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4的指标估算建设工期。

表4城市社区避难场所建设周期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层数(层)

工期(天)

300

1~2

115~135

200

1~2

115~135

100

1

115

10000~15000

5000~10000(不含)

5000以下(不含)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 城市社区:

城市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一般指城市中最基层的城市机构、并经管理体制改革后规模调整了的避难人员委员会辖区。

2。

应急:

指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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