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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文档格式.docx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 

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 

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 

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 

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答:

不构成。

因为: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

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4.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 

了对其的死亡宣告。

现乙主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 

作主,是无效的,主解除此收养关系。

乙的主是否成立?

不成立。

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

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

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

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

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5.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 

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

“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

”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 

元的大奖。

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

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6.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 

起哄闹事。

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

甲挤 

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

后甲因打架被拘留。

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

因 

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

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

问题

(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自首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

7.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

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

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

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不能。

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旁系血亲近亲结婚。

三代以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

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8.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投入剧毒药。

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

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

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1)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2)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9.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

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

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

而甲却认为用的是自己的工资,不愿退货。

(1)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的退款要否合法?

(1)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 

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

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

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

因此,其父母的退款要合法的

10.迈克系外国国籍,2001年来到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

迈克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并窃取我国大量文件。

某市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将其逮捕,并在其住所查获一批文件。

迈克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迈克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是。

根据刑法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犯罪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的是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郜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犯罪,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11.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

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和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1)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

(2)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不能受理 

(3)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离婚及赔偿请求?

应当。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

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

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

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轻微伤

(1)乙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定罪?

对其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应当。

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定性为抢劫罪。

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

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14..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收养无效。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15.大学生甲,在校园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在校园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6.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

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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