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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政策与指导意见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法【2015】99号);

(3)《研究我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5】108号);

(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3、相关规划

(1)《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体系规划(2015-2020)》;

(2)《青白江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

(3)《青白江区排水工程规划(2010-2020)》;

(4)《青白江区电力专项规划(2013-2020年)》;

(5)《青白江区智慧产业城概念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远景为2021-203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面积约为88.47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其中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凡在本规划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七条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

第八条规划目标

围绕成都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青白江区“国际陆港枢纽、‘蓉欧+’战略示范区、高端装备基地、国际化都市新区”的功能定位,以及“独立成市”的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指引,构建多层次、网络化的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

第九条规划原则

1、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城市新区重点考虑在高强度开发区、商业集中发展区等城市核心区,布置综合管廊;

旧城片区重点结合旧区棚户区改造、市政管线改迁、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易淹区整治等项目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2、干支结合,片区成网;

结合城市地铁建设、快速路和主干路等道路改扩建项目以及电力隧道、输水干管等城市主要市政走廊布置干线输送型综合管廊;

结合商业核心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等区域布置支线服务型综合管廊,干支结合,片区成网。

3、因地制宜,远近兼顾。

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考虑青白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青白江主城区自然地理特征和城市建设计划编制规划,因地制宜,远近兼顾。

第一十条建设规模

本次规划青白江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总规模为54.57公里。

其中干线综合管廊29.03公里,支线综合管廊25.54公里。

第三章系统布局

第一十一条规划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综合管廊系统。

“一横”指同华大道综合管廊。

西起宝成铁路西侧规划30米道路,东至第二绕城高速路西侧规划40米道路,全长13.49千米。

“三纵”指八阵大道综合管廊,智慧大道综合管廊,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

其中八阵大道综合管廊北起青白江区界,南止于区界,全长5.30千米;

智慧大道综合管廊北起凤凰大道,南止于区界,全长5.46千米;

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北起第二绕城高速,南止于区界,全长10.24千米。

“两片”指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和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

其中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综合管廊全长7.68千米;

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综合管廊全长12.40千米。

同华大道、八阵大道、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为干廊,其余为支廊。

至2020年,建成同华大道、八阵大道、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

至2030年完成智慧大道和“两片”综合管廊的建设,最终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青白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

第四章管线入廊

第一十二条入廊通则

高压输送电缆、10千伏配送电缆、通信光缆、输水管、配水干管、再生水管及次高压以下等级燃气管共7类管线原则上应入廊。

第一十三条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

(1)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应通过经济、技术、安全分析论证是否入廊;

(2)污水管、雨水管原则上不入廊。

第五章断面选型

第一十四条断面标准

(1)综合管廊内部净空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4米;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米;

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米;

配套检修车时,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米;

(2)220kV及以上等级电缆、燃气管线应独立成舱。

断面设计参照《管廊断面示意图》,施工前应根据道路及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设计。

第六章三维控制

第一十五条平面布局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道、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综合管廊与公路铁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o。

管廊转弯半径应满足内部管线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本次规划管廊平面布局均平行于所在道路的中线,与道路、铁道、轨道交叉角均大于60o。

第一十六条横断面布局

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最小水平净距必须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相关规定,详见附表三。

综合管廊宜布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方,便于投料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的设置。

同华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

八阵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及人行道下方;

智慧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

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

凤凰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

同济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

凤凰东六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

规划30米道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人行道及机动车道下方;

川陕复线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

祥龙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

天星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

同心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

第一十七条纵断面布局

管廊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

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等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相关规定,详见附表四。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第七章重要节点控制

第一十八条管廊与河流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河道有28处交叉点。

综合管廊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穿越河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妨碍河段的整治和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管廊应敷设于Ⅰ至Ⅴ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米以下;

管廊应敷设于Ⅵ至Ⅶ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米以下;

其他河道河道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

灌溉渠道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

第一十九条管廊与铁路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铁路有6处交叉点。

管廊与铁路交叉时,垂直净距应大于1.2米。

管廊中容纳次高压及以下燃气管线的舱室与铁路路堤坡脚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管廊与地铁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地铁轨道有12处交叉点。

应协调好地铁与管廊在空间上的关系,管廊应为地铁建设预留空间。

管廊与地铁轨道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米;

管廊与有轨电车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米,与有轨电车钢轨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米。

地铁出入口结构与管廊燃气舱室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米。

近期建设的地铁11号线轨道、站点及出入口应结合管廊设计。

第二十一条管廊与市政管线的交叉点

管廊与管线交叉时,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管廊,重力流管线应与管廊在竖向空间综合考虑,协调处理。

综合管廊与相邻市政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廊与管廊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综合管廊有17处交叉点。

管廊与管廊交叉时,支线管廊应避让主线管廊,管廊内部小管径管线应避让大管径管线,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重力流管线。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三条配套设施

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控制中心,每个舱室应设置投料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控制中心

控制中心选址原则:

不应设置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内,应在建设用地内合理布置;

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

宜结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设置。

本次规划设置1处总控制中心和3处分控制中心,总控制中心位于北部新城组团,分控制中心分别位于弥牟组团、老城组团和产业综合配套组团,各分控制中心信息均与总控制中心相连。

控制中心均结合邻近公共建筑设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投料口设置要求

(1)投料口间距不宜大于400米;

(2)投料口尺寸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

(3)投料口设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设管廊路段应预留不小于3米宽绿化带。

道路无法设置绿化带时,投料口设置于人行道,并应进行景观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通风口设置要求

(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米。

(2)通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

(3)天然气管道舱室通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管线分支口设置要求

(1)一般路段每隔适当距离设置管线分支口,为两侧地块用户接线预留条件;

(2)入廊给水管需提供市政消防用水时,出线井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3)管线分支口尺寸应考虑支管沿侧墙爬升的空间需求,并为给水、电力、通讯、燃气、再生水、能源等预留足够管位。

第二十八条人员出入口设置要求

(1)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投料口、通风口结合设置;

(2)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九章附属设施规划

第二十九条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应合理配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消防系统设置要求

(1)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2)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结构;

(3)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4)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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