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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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要求
备
注
1
申请书
证明提取外币现钞交易
原件
原件和
加盖企
纸质列明申请事项
如申请人需保
2
真实性和必要性的材料
业公章
的复印
7
各1份纸质
留原件,原件
验后退申请人
(七)申请接受
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的,出具受理
通知书,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不予批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批准文件或不
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当场决定:
申请人使用外币现钞的时间较为紧急且申请材料
完整符合法规要求,分支局经过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可当场出
具批准文件。
当场出具批准文件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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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批结果
批准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
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
支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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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申请人现场提
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材料
基本流程图
申请人补全材料
接件并当场(或5
个工作日)作出是
否受理决定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
依法应予受理,出具受理单
审查报批
予以许可,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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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六、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提取超过累计等值
10000美元现钞)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
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申请人存款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申请人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
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序号
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
原件和加盖签各1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
章的复印件
原件和加盖签
11
份
各1
纸质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
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
5
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分支局受理;
3、分支局审查;
4、分支局审批;
5、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其他法定形
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或其他文书。
当场办理: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有签章的《提
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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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理。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一人一表)。
当场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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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申
请材料
分支局受理、审
查、审批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其他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并依法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或其他文书
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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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
美元现钞出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
3.《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4]21号)。
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申请人为拟出境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
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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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
币现钞出境。
1.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原件/复印件
份
数
纸质/
要
求
1书面申请
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
3有效签证或签注
原件和加盖企
1纸质
各
1纸质
4单位预算表
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
相关购汇凭证
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
6
出境的证明材料
16
业公章的复印
1
2.补办申请材料清单
包括遗失《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外
汇出境许可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补办(个人出境后不
予补办)。
提交材
料名称
原申请
办理《携
原件/
备注
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外汇局签
发的,按此材料提交外汇局。
带证》时
出示的
银行出
具的《补
办证明》
发的,外汇局审核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
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并在补办的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上加注“补办”
字样。
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银行签发
的,按此材料提交外汇局。
原签发银行审核“原申请办理《携带外
汇出境许可证》时出示的材料”和银行
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
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
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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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外汇出
境许可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
外汇出境许可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携带外汇出
境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一人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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