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统战部工作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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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
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宗教的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宗教界的爱国人士手中。
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
在宣传教育中,应遵守宗教政策。
要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加快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政策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一贯实行列宁提出的语言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
我国宪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众性。
少数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民族风俗习惯又是发展变化的,不断除旧更新的。
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就会不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显现出落后性,并将被历史所淘汰。
所以党和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包办代替。
.宗教的长期性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的根源。
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宗教存在的根源消除,宗教的消亡也是必然的,但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的认识水平,还远没有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条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将长期存在。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我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
但是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
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
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化,人们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空虚等情况,贫困、疾病、灾害、犯罪等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痛苦,以及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的许多尚未作出科学结实的现象,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依托的原因和理由。
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们感到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宿命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大量存在。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正如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
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世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
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
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
“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
”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
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
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
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
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
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
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
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
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
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
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
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宗教的本质是什么?
宗教的本质是宗教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回答“宗教是什么”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宗教概念的理解,具有深刻的科学性。
对于“宗教是什么”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在自己的著作中不止一次地提出了回答。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论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这段话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
一、说明了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本质特征“一切宗教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
”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东西,客观上不存在。
二、揭示了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乃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
这就说明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超出经验之外、不可捉摸的神秘权能,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
三、说明了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这就是说,这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不直接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这些“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圣性。
四、它说明了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揭示了宗教观念的世俗基础和客观根源。
.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频繁。
由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更为快捷,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和信仰领域。
宗教方面对外交往日益增加的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加紧了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活动,试图通过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