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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得离开。

第七条对装运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或缺氧的船舶货舱[如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钢材、化肥、粮食、锌矿、铜矿、煤炭、鱼粉、种子饼、食糖等],进行装卸作业前必须首先咨询船方是否可能存在有毒气体,要求船方在开舱通风换气后进行空气检测。

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通知港方。

港方在接到船方空气质量检测合格的通知后,应指派专业人员对货舱的空气质量进行复核,空气质量合格后,方可派人下舱作业。

作业期间应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检测。

第八条作业前,要了解货物的种类、规格、特性、件重等,并根据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装卸工艺方案。

对特殊货种、有特殊要求的货类或新货种作业前,应召开船前会,制定装卸工艺,认真准备和检查将要使用的各类工属具,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每工班开工前都必须开好班前会,交待本工班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严格执行登轮纪律,上下船或进出舱要从梯子或指定地点通行,并拉开距离,不准拥挤,不准在舱口沿上行走或坐卧。

指挥手、监护人员(装卸队小组长)严禁坐在舱口围上。

第十一条起重机、工属具等应按规定负荷使用,严禁超负荷作业。

第十二条照度达不到标准时不准作业。

作业过程中,严禁将照明灯具直接放在货物上,作业中止或结束后应把照明灯具收回。

第十三条要随时查看周围环境,选择安全位置和作业方式。

严禁在起重机臂下、吊钩运行线下或近距离往复行驶的装载机作业线通过或停留。

严禁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

第十四条不准在作业现场抛、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第十五条不准推钩、拉钩、悠钩作业。

吊钩及货关不准从人员头上经过。

第十六条在舱内作业过程中,不准“挖井留山”。

应该平衡装卸;

袋装作业严禁使用手钩。

第十七条在人机联合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无指挥时严禁作业;

起重机司机在起落钩时要做到稳起、稳落。

第十八条不准在车底下(或车旁阴影处)、车帮上、轨道上、道心内、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雷雨。

第十九条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相互照应;

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嘻笑打闹或干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现场调度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作业结束后,归回工属具,清理现场,认真清点人数,并报现场调度。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出码头人员必须服从门岗保安检查和现场人员管理,遵守码头管理规定。

二、进入码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胸卡、穿戴好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保用品。

三、人员进出码头必须在指定的通道行走,严禁私自进入码头前沿、护轮坎、堆场、仓库等作业场所和配电室等限制区域。

四、进入码头人员严禁吸烟,严禁擅自动用码头设施、设备和电器、用电线路。

五、不准在车底下、车帮上、轨道上、通道上、箱垛根、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避雨。

六、严禁在吊机运行关路下、近距离往返行驶的作业车辆的作业线或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

七、进入码头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堆场、仓库、地磅、前场作业区域、交叉路口、转弯处等时速不得超过5km/h。

八、进入码头的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上,非作业车辆严禁进入堆场、仓库等作业区域。

 

安全质量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部署,规范生产人员的作业行为,增强集团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港口设施、机械设备、货物等财产的完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第四条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本部门的安全质量负全部领导责任;

队(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督促责任;

现场调度、安全员、队(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加制止、纠正或制止不力的,按“三违”处罚规定处理;

各岗位作业人员对其所从事生产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受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罚款、待岗学习或解除合同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港区内发生事故,该公司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查出事故原因,并召开公司安全专题会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及时排除或因其及时上报而排除,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下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1、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每起给予50~200元奖励。

由各分、子公司确定给予奖励。

2、发现较大安全隐患,每起给予200~500元奖励。

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给予奖励。

3、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以评为年度优秀安全管理员。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年终评比先进个人时,给予优先考虑。

1、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产生效益的。

2、对重大隐患(可能马上造成事故的)能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3、在事故发生时或防抗灾中能临危不惧,奋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员安全,成绩突出的(不包括该事故的肇事者)。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年无发生“三违”现象和事故,表现突出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年终评比先进集体时,给予优先考虑。

1、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后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能产生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2、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后能大大提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气氛,且全年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全体职工必须以安全、优质、高效为服务宗旨搞好生产。

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留住客户,违者按以下条款处罚。

1、在作业现场或办公场所起哄、闹事、吵架或打架,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视情况给予挑起事端者罚款100~1000元,给予参与者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客户、索取小费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以一罚十”处理,并视情况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3、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商业秘密、损及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并另行处理。

4、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调度的指令、影响作业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5、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方的规章制度,在外轮上作业要遵守涉外纪律,违反外轮登船纪律的,罚款100元。

若发生有损港口形象的不良行为,另行处理。

6、作业前饮酒或在作业中饮酒的,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给予罚款200元,并视情况另行处理。

7、偷盗货物者按所盗货物的原价“以一罚十”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8、因“三违”行为等被处罚而蓄意刁难报复者,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9、作业人员在当班作业结束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交接班、记录、检查、做好门机锚定等)各项工作的,罚款50元。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等。

2、参与作业的人员穿拖鞋、不穿工作鞋等。

3、船舶靠离泊位时,系解缆工人无穿戴安全帽、工作鞋、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4、参与锚地作业的人员在上下船时没有穿戴好安全帽、救生衣等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任何人在作业场所、重点部位等吸烟,罚款50元;

仓库内发现一个烟蒂当班仓库员罚款50元。

第十三条装卸作业开工前,现场负责人应落实装卸要求和布置安全措施,违者罚款50元。

因管理不力,造成下列情况的,罚款50元。

1、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现象不及时加以制止的。

2、装卸重大件、特殊货种时,未落实装卸安全防范措施,没按规定操作的。

3、全船作业结束时,未督促作业人员收放好工属具,在港区外作业的机械无回原位的。

4、在船舶靠离泊时,没有按规定操作的。

5、上下船时,必须从敷设安全网的舷梯或跳板通过(海上过驳作业特殊情况可从船舶软梯上下)。

6、作业过程中船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没有及时调整纠偏的。

第十四条现场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作业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出现怠工等现象,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员离开仓库将钥匙交给非仓库管理员,罚款4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船舶货舱作业人员下舱前,现场调度、安全员未按规定做好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的,每次各罚款100元;

未做好记录的,每次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装卸工艺规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1、对所使用的工属具在工前、工班中无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按照工属具使用和报废标准使用的。

2、船舱内作业挖井留山、倒关、拖关的。

3、卸船前未预先彻底解除所卸货物的绑扎、加固装置的。

4、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船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的。

5、大型船舶靠泊时,不按规定使用泊位旗示意,危及码头设施和船舶安全的。

6、未按要求挂好船边网的。

7、违反规定使用手钩的。

8、作业完毕,没有将所用工属具收回并存放在规定的地点的。

第十八条各公司带班领导、现场调度、队长、班组长等发现“三违”现象而不及时加以制止的,罚款50元;

该人员自己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仓库员、理货员理货不认真,当班未分清残损、交接数字不准确、理货件数差错,每次罚款50元。

管理不严,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下列现象之一的,罚款50元:

1、货物进库、进场时,仓库员没有核对唛头,造成货物堆存混票的。

2、发现与交接方的交接数字有误差,而不采取措施查明原因、盲目装货。

3、对出库、出场货物没有核查有效出库凭证或发现单证和货物不符,不查询清楚而盲目发货的。

4、没按规定关灯、关窗、关门、挂锁,放任外来人员在库场区域自由进出的。

5、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堆存货物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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