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自学考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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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的客观条件,即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
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5、刑事责任
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安全生产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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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sotoi5.org/index.php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版三十五条之一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法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共同犯罪:
帮助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共犯罪论处
2、数罪并罚: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阻碍矿山安全生产兼顾管理的犯罪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比予以查处的;
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件第一条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五)量刑情节的规定
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指;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的
采取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组织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陈述权-----如实陈述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实、情节,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要求予以调查核实
复议权----行政复议法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诉讼权----对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
索赔权----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设定----
部门规章是定----
地方拿政府规章设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法定的行政机关:
法定的组织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般管辖:
属地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指定管辖: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应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
同一违法行为只处罚一次
2、未成年的适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
程序:
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程序: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女职工保护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劳动监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富余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忽而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际按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预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