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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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内外的文献来看,对手机实名制研究以及争论一直处于激烈的局面,对手机实名制的思考涉及法律依据,公共治理政策,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等各个领域的问题[1]。

  11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对于垃圾短信的防治也提出了实名制的办法,并在学术界掀起一股学术浪潮,海外有很多个国家已经有效的实行了手机实名制来遏制垃圾短信的猖獗。

  201*从垃圾短信获得的几个根本来源出发,指出了避免垃圾短信的各种办法,提出实名制让运营商截留垃圾短信以免用户受骚扰[2]。

  手机实名制在外国的实行,对中国手机实名制的顺利实行具有非常之大的借鉴意义。

  ,,2019在手机实名制的制度下,提出了应用的详细方法,介绍了手机实名制中实名制运行的具体模式和方法及应用的流程,和对短信投诉的数据结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而得出了手机实名制下的反垃圾短信的执行已成为治理垃圾短信以及短信诈骗的有效工具[3]。

  12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对手机实名制的可行性的热议在201*年信产部的手机实名制的决定引发。

  王玲,温勇2019从手机实名制的违宪性,和其引发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及其局限性等方面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手机实名制[4];

熊彩亚,陈力201*从用户,移动通信市场,通信运营商三个方面分析手机实名制实行的必要性,并提出破解实行难困局的解决办法[5]。

  郭永宏,宋朝红201*主要从实名制的影响链入手分析手机实名制实施后受影响的各个机构所需要面临的现实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政策评估,计算手机实名制通过的可能性[6]。

  袁思羽2019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隐私伦理的分析,陈述了我国有关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7]。

  李志军201*从消费者在控制垃圾短信的投诉方面的动力不足方面陈述垃圾短信治理的难度[8]。

  李丽2019从公民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论证网络实名实行的势在必行用以克减公民的隐私权利[9]。

  针对各个学者的理论研究,论文对于手机实名制的发展趋势得出建议为了手机实名制的顺利进行,各方面各个机构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电信企业要推行手机实名制应该从维护和加强用户公关,做好媒体公关,以及采取促进渠道商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努力。

  政府要致力于建立实名制法律体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公共管理者的保密规范,以规范手机实名制的施行。

  13论文研究方法

  论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阐述了手机实名制的概述,实行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等,并且搜集了各个国家在解决垃圾短信问题上实行手机实名制的措施,利用各国的案例可以给中国手机实名制的实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论文比较大的特点是由于手机实名制推出的时间并不太长,利用的资料中有很多部分是最新的新闻报道,对新闻报道进行搜集,加工和总结,这就增加了论文的与时俱进性和全面性。

  此外,本文利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来研究手机实名制,最终提出对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建议。

  2手机实名制概述

  21实名制的概念

  实名制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定公民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从法律规则的内容角度来看,属于义务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对义务人确是不利的,是一种牺牲或克己。

  就实名制本身来讲,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而顾名思义,就是真名实姓制度。

  以此为准广泛应用于存取款、则产登记、各种证件办理等。

  综上,对实名制的定义则为

  广义的实名制应当指一切涉及登记制度的,国家要求的不侵犯个人隐私前提下的对个人基本信息掌握及登记的法律制度。

  狭义实名制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服务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国家公共服务时,应当登记使用者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信息的管理制度。

  使用者身份资料包括1使用者为个人的,应当登记使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士官证等;

2使用者为单位的,应当登记单位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批准成立证照等[10]。

  22手机实名制的概念

  手机实名制,是指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并登记在册便于检查的做法。

  申请者为个人用户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简单一点来说,手机实名制就是手机使用者在申请进行通信活动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接受身份证确认的制度。

  另外,手机实名制也是一种后台实名制,即现实生活中人们实行各项活动时不会主动透露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但人们的真实身份都已经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一种实名方式。

  这实质上是将其现实社会身份备案于运营商的服务器数据库中以备查验[11]。

  3对手机实名制的论争

  手机实名制于2019年9月1日起实行,并力争上升为国家法律。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随之而来其在国内褒贬不一的大讨论也汹涌而来。

  31对手机实名制的质疑

  311手机实名制操作难

  移动通信的操作难的问题主要是在设备方面,为了配合手机实名制,运营商在设备和系统方面要做一些改动,过去运营商系统中只有简单的等级功能,但是现在为了打击非法短信和垃圾短信,需要对这些有害信息进行过滤,因此,运营商的系统设备功能需要深化,并增加一些检测功能,这对于运营商的系统设备来说是比较复杂的。

  另外,对于绝大多数的预付费手机面临着运营商无比巨大的工作量,这将对移动运营商在操作上带来很大的压力[12]。

  312手机实名制引发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

  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就其实际效果来说,实名制也未必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单纯。

  最可能的后果是这种举措徒然增加了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而是否真的能以此遏止手机短信的危害则还是一个未知数。

  广大用户的个人资料为通信运营商所掌握,引发了人们对通信运营商的信任危机。

  人们担心实名制后,个人的真实资料为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所掌握,从而给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目前对手机实名制的最大争议所在。

  从主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通过此举实现更大的利益,即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按照我们中国人的思路如果是对国家大局,人民利益有益的事情,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又如何呢?

此时,权力与权利之争不可掩饰的突现出来了。

  到底是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还是国家权力为个人权利让步呢?

也许有人说,即使侵犯了隐私权也只是少数人的利益,对于整体大局不会有什么影响,就更不应该对这些人的权利予以关注了。

  但是,少数人的利益就不应予以保护吗?

如果法律可以这样,那么这样的法律还可以称之为良法吗?

权利与权力之争一旦产生,在法治国家往往会权利制胜。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当私权利对决公权力的时候,面对国家这样一个强大的权力主体,法律往往会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公民权利。

  所以,又要实行实名制又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确实是一个复杂的立法过程。

  313手机实名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短信滥发问题

  首先,针对短信乱发问题,有必要强调的是主管部门首先应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

  如果付出了公众的私权而没有实用性,会成为鸡肋法规,成为烧钱机器,成为影响制定者形象的话柄,甚至成为执行部门心中盲目的定心丸。

  显然,天生急功近利的实名制会面临实践的挑战。

  其次,手机实名制并不是解决短信滥发的唯一手段。

  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如加强对短信群发业务商的管理,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等等,都可以遏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

  发生。

  此外,法律具有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实名制也不能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由其他媒介进行的短信滥发行为[3]。

  32对手机实名制的肯定

  321手机实名制使得通信法律关系现实化

  主体的虚拟化并没有使得主体所受的侵害虚拟化,通信世界仍然需要法律的调整,而现实法律制度对通讯社会关系调整时显得力不从心的关键问题就是通信主体的虚幻性所导致的法律关系主体缺失。

  这种缺失并不是指通信活动中不存在主体,而是通信主体的不确定性、变动性使得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不能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没有权利能力。

  法律对主体的建构,是通过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来实现的,没有权利能力就无所谓行为能力,也就不能实际的成为某个现实法律关系的主体。

  而手机实名制通过要求公民在进行通信活动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从而达到通信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的对应,弥补了通信法律关系形成的缺陷,奠定了法律对通信中形成的各种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基础。

  手机实名制提高了通信中法律关系主体的透明度,使得在通信空间中行为的主体真实化,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不像非实名时代可以利用通信身份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322手机实名制使得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法律主体的确定使得虚拟与现实的差距急剧缩小,因此法律可以在通信空间中产生实质性的效力,那么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将得以完全的发挥。

  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然而在通信关系中,法律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缺失无法正常的适用,因此通信外的法律不能揭示在通信关系中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人们无法知晓法对其中的公民的要求究竟是什么?

赋予了公民们什么样的权利,让其承担着怎样的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实行手机实名制,不去将通信中法律关系主体明确化,法律将失去对通信关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某些行为的指引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自觉的使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但在通信环境中,人们可以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使得法律的制裁不能够有效的落实在侵权行为人上。

  长此以往,法律对通信行为的评价作用形同虚设。

  人们通常都是根据法的规定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但由于我国通信立法的不健全,使得原本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没有得到惩罚,原本应该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也没能表现出来,因此人们没有形成对法律调整通信行为的预知,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同时,当惩未惩,当罚未罚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不能对行为人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即无法教育人们今后谁再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将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惩戒。

  手机实名制填补了这项空白,可以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得以恢复。

  当前垃圾短信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的最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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