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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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参考资料

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

其它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

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

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

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

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一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一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一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

影响。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

第一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

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

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一十四条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它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

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

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一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

的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一十六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

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一十七条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

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一十八条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

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一十九条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

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第二十条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第二十一条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它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

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

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

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

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

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

染或泄漏等。

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后方可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

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第二十二条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

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三条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

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四条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经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

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

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

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

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

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

质。

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三十条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

与工艺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控制

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

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

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检验控制程序;

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

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

要求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标识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

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7.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

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

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

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

理制度。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

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

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理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

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IDTISO14971:

)《医疗器械风

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

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

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

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

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

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

应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四十一条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

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第四十二条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

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

第四十三条应当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

行。

第四十四条应当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

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五条应当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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