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宝山区卫生计生委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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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区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包括新办、变更、补证、注销。
(三)法律效力
获批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四)审批对象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对象:
本辖区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新办
1.申请事项属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和放射医学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口腔专业;
4.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
5.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
6.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变更
只能对执业地点进行变更。
(三)补证
申请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
(四)注销
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或因离岗申请注销。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放射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员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4.专业资格应写明职称;
5.工作岗位应写明从事的放射诊疗工作的具体岗位;
6.医师执业证书写明医师执业范围;
7.申请类型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
8.申请类型为“变更”,应注明变更内容;
9.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复印件
1.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提供(至少提供1名):
①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需明确)。
②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的,其人员必须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2.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各一份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4.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变更
各1份
4
《放射工作人员证》
原件和复印件
1.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补证
遗失声明(登报)
加盖单位公章或经营者印章及签名
遗失情况说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复印件及原件
1、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受委托办理的人员另提供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4.注销
注销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
注销情况说明
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注销人员的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办、变更:
《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表》(见附录2)
八、办理期限
新办、变更、补证、注销: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放射工作人员证》,无有效期限制。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
4.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人认为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办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办理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办理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受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xxx审证大厅窗口
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xxx
邮编:
200xxx
(二)接受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
30~11:
3013:
00~16:
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xxx,上海市宝山区xxx审证大厅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xxxxxxxx
(三)电子邮件咨询
xxxxxx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xxxxxx
咨询地址:
邮政编码: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xxxx号,上海市宝山区xxxxx投诉接待窗口。
(二)电话投诉
(三)电子邮件投诉
xxxxxxxx
(四)信函投诉
部门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上海市宝山区月明路158号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审批结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区各级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新办、变更、补证、注销的审批。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宝山区xxxxxxx网站(www.xxx)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放射工作人员证新办、变更、补证、注销办事流程图
附录2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
编号: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XXXX医院
地址:
宝山区XX路XX号XX幢
200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封面上的“编号”一栏填写上海市行政区代码(6位)+4位自然序号(0001-9999),如310101-0001,由办证部门填写。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
三、“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照射源
职业照射种类及其代码
1核燃料循环
铀矿开采1A铀矿水冶1B铀的浓缩和转化1C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