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政处罚责任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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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实施主体
大兴区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流程图
流程图A流程图B
监督电话
C09087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C09088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C09089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C09090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C09091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警告、责令停业
C09092
对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
(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停业、罚款
C09093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拖延实施法律援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C09094
对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C09095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C09096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C09097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C09098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的
C09099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院、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C09100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C09101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
C09102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C09103
职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