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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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Word格式.docx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

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

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

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

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

原因在于:

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

笔者所指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

经过名师的指点,我们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与法律技能的薄弱之处,知道打好基础要学习权威的教科书、权威专著与权威案例。

其次,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系统而精准地学习到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

现在社会上举办的各种培训,的确可以让参加者学习到其中一点或几点知识或技能,但最基础的知识与技能是无法通过培训来系统、全面、深入地学习到。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刑事辩护的真功夫必须经名师指点,在理论和实务之间进行日积月累的长期学习才有可能取得。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培训或学习,只能“治标不治本”,知识与技能注定是残缺不全的!

只有经过系统、全面、精准的学习,才使得自己的专业水平及时应对刑事辩护的需求,也才能够使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越众而出。

如何打好扎实的专业基础,如何才能学到权威的知识,笔者曾在《如何成为中国顶级刑辩律师:

刑辩律师提升法律专业水平的三层境界》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补充的是,实务中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不在少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局限于刑法领域的研习,还需要研究有关的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方面的权威知识。

尤其是涉诈骗类案件,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区分罪与非罪、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民事违约),这要求律师还需具备《民法》《合同法》等方面的专业功底。

比如司法实践中的保健品“诈骗”,判断其行为到底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还是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抑或民事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罪与非罪之间的判断,显示出错综复杂的局面......这些都需要律师具备权威的刑民交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法律检索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案离不开法律检索,不仅仅是检索办案所需要的法条,还包括权威案例、权威法理学说(包括专著、教材、论文)。

笔者认为,法律检索技能与律师的专业功底、经验视野相辅相成,因为专业功底或经验视野欠缺的人,就很难找到准确法条、权威案例、权威法理学说作为办案的依据,有效辩护便是空中楼阁;

而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经验视野,才能够帮助我们在更短时间内、更加精准地找到我们需要的法律资料。

尽管几乎所有律师自我感觉良好,但笔者察觉到,如果没有名师高人指点,大部分律师办理重大刑案可能连资料都不会找,不会找权威的资料,因为不知道什么是权威的资料。

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要求一名律师把纷繁复杂的成文法律全部记清是不现实的,而且如今互联网法律数据库为律师提供了快速、便捷的法律检索途径,律师在技术上也没有必要将一切法律倒背如流。

笔者认为,法律数据库就相当于律师的“武器库”,一个能满足战斗需求的武器库,其武器必然是最先进的、最丰富的;

同理,一个能满足办案需求的法律数据库,其内容也必然是更新速度最快的、最多样的。

实务中常用的法律数据库有:

北大法宝、北大法意、威科先行、法律图书馆、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LexisNexis、Westlaw等等。

寻找到适合自己的数据库,是掌握法律检索技能的第一步。

以刑事案件为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往往需要检索所办案件的全部法律法规。

所谓全部法律法规,一般涵括在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三大范畴之中,但不仅仅局限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律师往往还需要引用不少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高批复等)甚至是地方性法规内容,例如实务中被频繁引用、有“准司法解释”之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比如说关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就需要按照上述顺序一网打尽所有的法律条文,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失效废止的法律规定是需要排除在外的,而且目前可以通过北大法宝、法律图书馆来检索出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而其他的法律法规检索网站一般欠缺此方面的识别功能。

关于检索收集全部法律法规还应包括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回避、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是可能用得上的,用来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并且可以对抗部分司法人员不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比如说一审法官不当限制当事人和律师发言,这就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此法律条文来进行对抗,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办理刑事案件还需要检索与在办案件类似的案例(尤其是权威案例)来支持律师的辩护观点。

最简单的检索案例方法是:

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上,先选择与本案案由相同的案例,再输入一至数个关键词就检索了需要的案例。

但是,笔者对这种过于简单的检索方法不敢苟同,这种过于简单的案例检索方法有一个非常“致命”的缺陷——忽视了案例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检索案例应当首先从两高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检索,因为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法官作出裁判是具有指导效力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适用;

其次,可以从《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系列丛书中检索案例,上述书籍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例的裁判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再者,我们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法院的地域,从其上级法院(包括省高院、市中院)或者本级法院(县法院或区法院)作出过的相似判例进行检索,因为同一法院对高度相似的两个案件的裁判,不能出现完全不一样的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不能自我打脸),同时也不能与其上级法院的裁判观点相左;

如能找到这方面的案例,对律师的辩护则大有好处。

最后,穷尽上述方法仍检索不到相关案例时,我们才能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检索类似的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与此同时,案例检索不仅可以在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还可以利用前述的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

也不仅仅局限在某几个关键词上,可以变换类似的关键词进行检索;

也不能仅仅局限在固定的一个案由,因为实务中有很多以重罪罪名起诉最后以轻罪罪名判决的案例。

所以说,掌握法律检索的技巧同样重要,变更同类关键词进行检索便是其中之一。

以笔者经办的一起涉嫌利用网络视频App诈骗的案件为例,笔者最初的检索条件中,案由是“诈骗罪”,关键词是“视频App”和“无罪”,检索结果是无一对我们有利。

后来笔者将案由改为“非法经营罪”,关键词改为类似的“视频网站”和“不构成诈骗”,笔者便检索到一个与本案事实高度相似但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轻罪案例。

三、会见沟通的技能与技巧

笔者在《肖文彬律师律师谈涉诈骗犯罪案件会见当事人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否有效会见,是否专业交流,是否能预防法律风险,直接影响到辩护工作的成败。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会见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有几个方面是相同的:

(1)通过交流,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2)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或核实证据材料;

(3)向当事人确定辩护方案;

(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诉讼进程(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

(5)亲情交流与心理辅导,转达家属对当事人的关心和问候,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如何掌握好会见沟通的技能,做好会见的工作,笔者已在《肖文彬律师律师谈涉诈骗犯罪案件会见当事人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作了详细的解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今天在此仅进行重点梳理。

首次会见(尤其是侦查阶段的会见),首要任务是要建立起与当事人的信任。

如何建立起信任关系?

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知己知彼地去了解)、专业法律分析、权利义务告知、风险防范、心理辅导与亲情告知等方面下功夫。

比如在告知权利义务方面,笔者会直接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如何依法学会自我保护(这是很多律师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

告知他以后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单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必失;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告知他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是否与自己所说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签字;

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

在刑事诉讼中,笔录记载的是与案件有关的言词证据,是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甚至能决定一个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尤其是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承认的情况下......告知他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权利。

告知他如何识别、应对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

又比如在告知法律风险方面,笔者在办理涉诈骗类刑事案件中,首先会告知当事人及其亲属不能从事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提供假立功线索等带来风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让其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其次,告知律师不仅要依法保护里面的人,更要依法保护外面的人不因触犯法律而栽进去。

很多时候,外面的亲属急于求成,实施的某些行为有意无意地触犯了法律,不仅对里面的人毫无帮助,还把自己“陷”进去,得不偿失,悔之晚矣,对此不可不防。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重点是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检察官的讯问、核对《起诉意见书》及全案证据材料、确定此阶段的辩护方案。

关于如何依法指导当事人应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结合笔者办理N起诈骗类案件的经验,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通常会有以下内容,常见的讯问“套路”:

检察官首先会问:

“你知道你是因为什么事情进来的吗?

”,当事人的回答一般会分这几种情况:

未经律师指导,多数的当事人会直接说“诈骗”;

稍微经过律师专业指导的当事人,他们会说“涉嫌诈骗”;

案件确实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当事人经律师依法指导后会说“我不清楚被关押的原因,公安机关认为我涉嫌诈骗,但我认为我是不构成诈骗或者说我是无罪的”。

然后,检察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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