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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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共山东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通报和发布重要事项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统一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制定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清退、归档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安全保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应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要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七条 注重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的网络传输,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从事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除上述主要文种外,还有办法、细则等其他文种。

办法,主要用于对规范某项工作、活动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的派生文种,主要用于对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贯彻条例、规定、办法等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

版头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括号内标注文种的字不套红印刷。

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版头使用联署机关名称时,组成版头的“文件”二字置于联署机关名称后中间位置。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顺序号。

由表示顺序号的英文缩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版头左上角。

标注密级的公文应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

顶格标注于份号下方,标注密级的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

(四)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

标注于密级下方。

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其位置按有关电报格式的规定标注。

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

公文标注紧急程度的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

普发性公文发文字号标注于版头下方、横线之上居中位置;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居左空1个字标注于横线之上位置;函件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机关名称及横线右下方位置。

组成发文字号各要素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

发文年度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置于“〔〕”内。

一种版头一般使用一种发文字号;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

“签发人”位于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后面加冒号。

“签发人”后面居右空1个字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其排列顺序按联署机关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

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由两侧宽同版心的红色横线、中间加红色五角星组成;无固定版头的一般函件等为一条红线,中间不加五角星。

横隔线位于版头下沿25毫米处。

(八)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公文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居中排列。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有的可加顿号或逗号外,一般不加其他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文字排列需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庄重大方。

联合行文,公文版头使用主办机关名称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使用联署机关名称,也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使用联署机关名称时,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关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并加冒号。

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

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方;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正文位于标题下方。

公文首页正文文字应不少于2行。

(十一)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组成部分。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注“附”,后标冒号和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

有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时,应在附件名称前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

附件名称后不标标点符号。

附件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附件材料左上角顶格标注“附件”,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按顺序标注“附件1”、“附件2”等,后标冒号。

被批转的下级机关和被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后空1行右空3个字位置。

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当写明职务。

正文末页无空间署名时,可另加空白页标注,并在该页第2行左空2个字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

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标注于正文后发文机关署名下行右空1个字位置;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意见、规定等以通知形式印发时,属本机关名义的行文,不署成文日期;属转、印发其他部门的行文,署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年、月、日全称。

(十四)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

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用印要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或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需盖印时,分别在并列平行的联署机关名称位置盖印。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公文发放、传达的范围。

一般用于向下普发及无主送机关的公文。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印发传达范围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加圆括号标注于正文后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

(十六)主题词 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与抄送机关相隔。

“主题词”后加冒号。

主题词的词目一般在10个以内,词目之间空1个字。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一般根据公文内容和形式,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标注。

《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可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自行拟定的词后加“△”。

主题词排列顺序应内容在前形式在后,整体在前部分在后,概括在前分述在后,反映中心主题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各部分内容的主题词在后。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抄送机关标注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用一条宽同版心的正线与印制版记相隔,后标冒号。

各抄送机关间用顿号或逗号隔开,最后一个秒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制份数组成,置于公文末双页码下方。

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单列一行位于同一行的两端;印制份数单列一行加圆括号注明“共印××份”标注于印发日期下方居右空1个字位置,此两行之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相隔。

如属翻印件,则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下方单列一行标注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行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正线相隔。

翻印份数单列一行加圆括号标注于翻印日期下方居右空1个字位置,行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相隔。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第十二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

使用16开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0行,每行25个字;使用A4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2行,每行28个字。

行间一般空一个同字号的距离。

第十三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委文件》 适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三)《中共××委办公室(厅)文件》、《中共××委办公室(厅)()》 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根据授权,传达本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四)《中共××部文件》、《中共××部()》 适用于党委各部委发布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五)《中共××党组(党委)文件》、《中共××党组()》、《中共××党委()》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等。

第十四条 党的机关制发电报,执行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公文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

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不另印发文件。

行文要简明扼要,文字精练,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非党的机关的部门或单位以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名义向党的机关行文。

第十七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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