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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

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

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4、行政终局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对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仅有行政救济权:

依据……,省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三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二)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管辖规定》对此有新的补充。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第一审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包括:

⏹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特殊地域管辖,可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主要情形: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的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是指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件:

(1)已受理;

(2)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情形: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2)对管辖权有争议,又协商不成。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转移。

(1)由下向上转移;

(2)由上向下转移。

四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的确定(第25条)

1、一般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行政复议后被告的确定: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共同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被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规定》第54-56条)

1、关联性:

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2、合法性:

取得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

3、真实性:

客观真实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第31条)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应注意:

(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

(2)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2、物证。

指以其存在的外型、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象等;

(2)原物数量多的种类物,提供其中一部分。

3、视听资料。

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来的音响、影象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优先提供原始载体;

(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证人证言。

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事实有关的陈述。

(1)一般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陈述,以便质证;

(2)书面证人证言应写明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签名和时间,身份证明文件等。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应用广泛且证明力强,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

6、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书面结论。

应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作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指对有关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

适用情况:

1)证据难以保全,如对变质物品的保全;

2)事后难以取证,如对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处罚;

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

制作笔录的程序:

 1)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

2)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执法人员签名;

3)由当事人签章,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说明理由;

有证人的,由证人签章。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承担。

《行诉法》第32条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主体举证责任的派生规定,也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先取证,后处理”的要求。

例外:

(《解释》第28条)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四)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六起诉和受理

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强制性依据

1)法律。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制定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自治法规。

是指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任意性依据——规章

1)概念

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的调整本部门或者本地区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部委规章: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全国人大授权的经济特区的市)

2)规章的效力及“参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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