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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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负责单位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2、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职责;
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但只能检查携带的包,或者用金属探测仪检查;
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但具体采取的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公安警察的一些强制措施不明确;
对在履行职务时,可采取的强制手段范围,何种情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不明确,不宜操作。
二、关于司法警察编制问题
我院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共有8名,占全院编制数量的11%,20XX年是12.5%(20XX年编制是64个,20XX年又增加了8个);
年龄结构为:
25-33岁有3名,33至43岁有3名,43-50岁有2名;
8人中6人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
无编制外司法警察。
我们认为司法警察按照13%的比例配备比较合适,只要按照13%的比例配备到位,并且是专职司法警察工作,应该能够履行职能。
我院的司法警察主要在办公室和执行局兼职,要解决目前司法警察兼职现象,一是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加大投入;
二是要解决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根据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情况适当增加编制;
三是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在把好“入口关”的同时,也要做好“出口”文章,保证在职人员都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关于进出口问题
目前司法警察主要通过公务员统一招录和在职人员上报转为司法警察或聘任司法警察,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考不上法官的、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上报为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的录用在保证现有从事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基础上,新增加的应按照招录人民警察的标准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
对司法警察年龄偏大后工作安排问题,可以根据司法警察的职责,合理安排适合年龄偏大者从事的工作,如安排单位值班、从事后勤等工作;
但如果因年龄偏大,取消其司法警察身份,涉及工资待遇等问题,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应保持在28岁至45岁之间较合适。
四、关于聘任制用人机制问题
司法警察实行聘用制,不利于管理,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基础上,不应实行聘用制,可以采用事业编等方式解决。
五、关于警务管理体制问题
我院司法警察大队为副科级,共有8名司法警察。
因目前基层法院大多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许多司法警察都是兼
职,并未真正编队管理,上级警队在管理中主要是通知培训、上报材料等,司法警察主要是按照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根据目前的情况,只有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司法警察真正编队管理,严格执行其职责后,才便于管理。
六、关于司法警察的职级配备问题
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基本按照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模式配备职级,对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等可以参照庭长、副庭长配备副科、正科职级,对其他警员因不属于侦查员、审判员等,无法配备副科、正科级,只能走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级。
七、关于经费保障问题
因基层法院办公经费紧张,没有专门的警用经费,通常是需要购置警用设施等需要,从公用经费中拨付一部分。
只有在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按照警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比例和项目。
八、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配齐人员,编队管理,加强经费保障,提高职级和工资待遇。
沙湾县人民法院
20XX年7月24日
篇二: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纵观近年来法警的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和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警工作乃至审判工作的发展。
因此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解决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结合河南南阳法院法警工作,试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些探索。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初就一直被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困扰:
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
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
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强制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法警现阶段的职权仅限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在审判长的指令下,才可以对非法行为人强行带离。
在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如果不及时下指令制止,那么法警不应擅自制止,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法警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
如果出现人犯脱逃或者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重大事故,审判长和法警所负责任将会混淆不清。
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法院非开庭的场合下,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实施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法院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公安机关。
如出现当事人在非诉讼期间冲击哄闹法院办公场所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进行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时,由于无法律明确授权,法警无法对非法行为人采取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必要措施,只能采取说服、劝导或以身相阻等方式进行制止。
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法警直接对非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种处置方式是经不住推敲的。
而如果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法院机关内应由法院法警负责,拒绝处理。
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同样法警在执行安检任务时,发现了违法行为,法警也只能收缴其违禁物品,无权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
其实,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已经基本囊括各种主要的妨害诉讼行为,并已形成相对完整诉讼处罚制度体系,对妨害诉讼行为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将分散的妨害或影响诉讼的处罚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与三大诉讼法能有效衔接的系统,由法律明确授予司法警察履行职能所必须行使的相应职权,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有法可依。
更好地行使保障职能。
法律应有条件地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职权:
对可疑人员,司法警察可以留置、盘查、询问等;
对不听劝阻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具结悔过、收缴物品、罚款、拘留等;
对突发犯罪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可以先行处置,然后再按规定移送,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武器。
增加法警此项职权和职责,对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资源,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在此背景下,完全有必要对司法警察警力资源进行整合,授予司法警察有条件地行使治安处
罚权,以及对涉嫌与诉讼有关的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职权,从而为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务提供完备的法律舞台。
二、关于司法警察的编制问题
以南阳法院为例,南阳两级十四个法院自1998年开始实行法警编队管理,现有八个法警队、六个司法警察局,在职法警216人,占干警总数的近12%,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205人,党团员占80%,学历均为法律大专以上。
南阳中院法警局现有正式干警20人,已授衔19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均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9人具有审判员职务,党员20人,法警人数占全院在编干警人数的7.4%。
在我市各个区县院中达到最高院法警编制配备标准的屈指可数,有个别区县院正规在编法警仅有1人,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受进入渠道约束,法警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
从目前法警所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看,以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照这样的比例配备法警队伍已无法完成保障审判的繁重任务。
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法警占法院人数量12%的比例没有扩大,补充法警编制更是无从谈起,加上入警和授衔条件严格,使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级法院采取变通措施增加力量应付工作需要,或者采取地方编制补一点,或者聘任部分合同人员从事法警工作。
这种应急作法导致现在法警队伍的成分十分复杂,有中央政法编制、有地方行政编制、有通过人事部门履行正式手续聘任的、正式授衔的、有虽然有编制,但因其它原因没授衔而从事法警工作的。
有的法院警队虽然有十几名法警,但只有部分符合法警条件,具有执法资格。
如宛城区法院十几名法警,只有队长一人授衔。
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是任何其它人员不能拥有的,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让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有效证件的人行使法警职权,与党和国家严肃执法的要求极为不符。
三、关于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死刑案件的二审及复核程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南阳中院司法警察除了完成本院一、二审刑事案件的押解、看管、值庭外,还要担负起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审理和复核的押解、看管、值庭任务,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三倍多。
加之最高法院规定庭审法警值庭的人数应不少于被告的2倍,我们现有的警力相差甚远,司法警察保障审判的工作量猛增,现有机构和警力根本无力保障。
由于警力不足和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法警的保障作用差,我院法警支队的现有机构和人员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工作需要。
1、人员进口
一个法院按什么比例配多少法警的决定因素应是法院受理案件多少,受理案件多的法院应多配法警,反之则少配,但决定案件的多少又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辖区人口多少以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
因此,依据法院现有人数,扩大法警占有比例,或者按辖区人口设置法警所占比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河南省法院系统多次增编,用于加强审判队伍,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增员编制。
为了加强公安力量,河南省五年内招录50000名公安干警补充其队伍,而作为人民警察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同样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的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增编补员的计划。
在中央政法编制不能满足需要时,一些地方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到了一些地方事业编制,但也多用于招录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给法警队伍增编补员几乎没有。
由于法警队伍多年来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和正规手续补充警力,因而造成了队伍年龄结构很不合理,普遍存在老化现象。
关于录用法警应参照的基本条件和录用标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
重点可考虑退役军人或警校毕业生。
2、人员出口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