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公平及效率问题探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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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公平及效率问题探讨Word格式.docx

  1.权力公平阶段。

在封建社会,教育资源的分配都以父亲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为依据。

父亲有多大的权力,子女则享受相应的教育。

这种方式与当时把教育主要当作维系统统治阶级政治地位的工具有关。

“学在官府”则是权力垄断教育的典型表现。

中世纪的欧洲,可以发现同样的情况。

  2.能力公平阶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

教育不仅在维系一定社会权力结构中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各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几乎都选择了以学生的能力为依据的教育资源分配方式。

日本国宪法第26条规定:

“全体公民适应其能力,具有公平受教育的权利”,并在教育基本法第3条关于教育机会均等中规定:

“必须给予一切国民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不能根据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或门第在教育上造成差别。

”强调了“教育机会”与能力之间的联系。

在能力公平背后存在的假设是:

与一般学生相比,最有能力的学生在接受相同教育后,为社会能做出最大的贡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统一。

  3.金钱公平阶段。

当高等教育从社会的边缘走进社会的中心,受越来越多的关注之后,人们终于发现:

高等教育不仅是社会、国家投资回报最高的领域之一,也是个人投资后获得社会声望和经济利益最高的领域之一。

因此,人们认为:

既然高等教育资源尚未为全社会所有人都能享有,那么,由少数人享受全社会纳税人提供的资源是难以容忍。

在高等学校的受教育者理应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或者说,补偿社会高等教育的资源。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也产生了投资高等教育,并使其子女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要求。

  从社会与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国家高等教育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投资高等教育,可以有效地增加高等教育的总投入,提高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产出比,因此,按缴纳学费的多少享受不同的高等教育资源由此迅速地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高等教育公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含义,是一历史的概念。

目前世界上,单一地以“能力”或“金钱”作为公平依据的比较少见,“能力”与“金钱”的结合,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

  “教育公平”的发展性

  在最初的意义上,教育公平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获得公平的入学机会、享受同样的教育资源。

美国学者詹姆斯•科尔曼论述:

“最初的机会均等观念可以根据所有儿童允许进入同样的学校,学习同样课程,享受免费教育的程度来确定。

”瑞典著名的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进一步指出:

机会均等并不能保证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公平的教育。

即使受到公平的教育,由于客观存在的学生之间的差异,也很难取得公平的教育结果。

“教育公平”的概念,从最初的“入学机会公平”发展到了“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

为了达到教育结果的公平,胡森要求人们对处境不利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即给予“补偿教育”。

  “教育公平”的相对性

  教育的公平与不公平总是相对的。

人的能力、兴趣、特长、家庭背景等的差异决定了最好的教育应当是“因材施教”、“人尽其才”的教育。

所谓“因材施教”也就是不一律对待,教师教学的方式不一样、所花的精力不一样、可能教育资源的分配也不一样。

所谓“人尽其才”也就是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在能力,不谋求千篇一律的结果。

在这一意义上,资源平等分配的教育与结果平等的教育一样并非是好的教育,可能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教育。

此外,教育结果的公平往往以牺牲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教育过程的公平为代价。

处境不利的学生需要更多的关注,即在资源上向他们倾斜。

更重要的是:

社会对人才需要的多样性也决定教育需要培养多样的人才,结果的平等可能只是人们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善良愿望。

  二、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政策的演变

  4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地经历了从权力公平到金钱公平的演变。

我国高校长期实行上大学免费并由国家为部分甚至全体大学生提供经济资助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两个多月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

“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向工农开门”。

为此,各地都开办了一批工农学校,一批“调干生”跨进了高等学校的校门。

从本质上说,这是按照学生以及家庭的阶级成份,即政治权力分配高等教育资源的政策。

“文革”期间,工农兵学员上大学则是这一政策典型的表现。

应当承认,建国初期的这一政策,具有很大程度的合理性,对维护建立不久的国家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提供了人才保证,对新中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同时,它使相对规模很小的高等教育优先满足国家最迫切的需要;

它培育了新的集体主义精神,使几代大学生自觉响应号召,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无私奉献。

这些客观的效果无疑是最好说明。

  五、六十年代,在我国广泛实行的高考制度,虽然考生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到家庭成份的限制,但其总体思路是“能力取向”的。

“文革”结束后高考制度的全面恢复,使能力取向的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方式在较为完整的情况下得到了表现。

考分被看作能力的外化表现,“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能力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政策对最大程度地动员和挖掘全社会的智力,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很大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也在经历改革的洗礼。

在这一背景下,以学生资助制度改革开始的学费政策逐渐形成。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高校招生计划管理方式,将招生计划分为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培养招生和自费培养招生三部分。

后两种1989年以后通称为社会调节性计划招生。

这就相应地改变高等教育培养经费拨付办法,建立奖学金和某些收费制度。

自此,普通高校的招生和培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入“双轨”运行阶段。

1987年~1989年国家教委连续发布了多项文件,明确自费生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

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原则,使具有自费能力,统考分数达到一定标准的考生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

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

自费生报名线不得低于同批国家任务招生调档控制线20分;

自费生缴纳培养费与杂费,毕业后自己选择职业等。

  为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并针对“双轨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1994年7月4日,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决定:

逐步废除“双轨制”,实行高校招生“并轨”。

事实上,在这之前,1992年国家教发就已经提出逐步实行高校公费、自费招生并轨,改善办学机制及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思路。

1993年,上海外国语大学与东南大学率先试点。

其中一所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为每年3000元。

1994年,有39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

1994年4月7日国家教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试点意见》中提出,同一学校划定同一分数线,试点院校一步到位。

从这一时期学费政策的发展情况看,在“双轨制”已经形成的条件下,原定的政策走向是通过调节性招生计划比例的不断扩大,将国家任务招生计划逐步并入调节性计划,从而实现通过招生并轨建立普遍的上大学收费制度,使学杂费收入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一个稳定来源。

  这意味着,我国高校将普遍实行学费制度。

1996年4月10日,在国务院转发的国家教委《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目标》中,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作为增加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重新得到肯定,其重要性权次于国家征收教育税费,与1992年国家教委财务司的提法完成相同,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制订学费政策的初衷。

该文件希望今后通过包括收取学杂费在内的多渠道筹资办法,使教育经费投入有较大的增加。

1996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收取的学费最高不得超过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并对培养成本的核算范围和学费减免范围做了规定。

可以说,从1997年开始,普遍意义的上大学缴费制度将正式确立。

高校收费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状态。

但从实践来看,也显现出了一定的问题:

其一,一方面,高等学校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贫困生,甚至特困生,品学兼优的学生由于学费所困而不能上学时有所闻;

另一方面,相当部分可能进入高等学校的社会资金无法转化为高等教育资源。

东南沿海的有些城市,市中心购买一平方米房屋的经费能使子女享受4年高等教育,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其二,基本上没有反映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差异,不利于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积极性。

其三,人才培养成本未能通过学校学费得到真正反映,隐性的补贴使学生心安理得的享受由全社会提供给少数人的珍贵资源,未能对学生产生激励作用。

  三、关于下一世纪初叶我国高等教育的公平政策的建议

  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是一具有两难性的问题,难点之一是人们还未找到高等教育的当前效率与长远回报能有效地结合起来,并能较大程度地解决我国当前高等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途径。

鉴于这一现实我们建议,未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可以确定为:

国家根据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或门第,给予一切国民享受同等的、国家提供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

同时,国家允许公民投资高等教育,并享受相应的高等教育。

  在操作上,这一政策的具体化就是:

政府设立高教基金、专项资助;

高等学校自主收费,比例助学;

鼓励社会出资办学与捐资兴学。

所谓国家设立高教基金、专项资金,是指:

政府作为国立高等学校的举办主体在高等教育拨款中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这一资助是以“综合素质”导向的,即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享受国家提供的高等教育资源的依据,以追求高等教育的长远效益为目的。

这里的专项既可以是为某些学生专门设立,允许他们进入任何学校的任何专业;

也可以是国家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高校、某些急需的专业设立的,只要学生进入这些高校或专业即自动取得助学金的资格。

所谓高等学校自主收费,比例助学,是指:

高等学校依据其自身质量、社会声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生源质量基准之上招收学生,收取学费,使学生享有自己投资的高等教育的机会。

同时,高校须把所收学费,按一定比例,比如50%,用作助学金以资助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

这一资助可以是全额的,也可以是半额的,可以是全学程的,也可以是单年度的。

所谓鼓励社会出资办学与捐资办学,是指:

国家既鼓励社会力量不以赢利为目的出资举办高等学校,也鼓励社会各界在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以及赠款赠物,捐资兴学。

到下一世纪初叶,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部分地区人均GDP达到2000甚至3000美金的情况下,这一政策是可行的。

它以“能力公平”为主导,兼及“金钱公平”,有助于把社会的其它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

同时,有助于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积极性和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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