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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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docx

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

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

项目

名称

工作任务

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完成期限

责任

单位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建立并落实职业病绩效考核体系。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建立职业卫生职能部门责任制;

4.建立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岗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5.建立职业病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2017年底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

3.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4.配置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该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置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该设置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享受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津贴待遇。

2017年底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

7.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每年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标和任务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2.按规定比例提取足额的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在成本中列支,确保用于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培训等资金投入;

3.建立并落实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017年底

四、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8.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9.规范档案管理。

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下列职业卫生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2.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的人员负责管理,并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

2017年底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五、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

10.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1.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3.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组织评审;

4.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组织评审;

5.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6.在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7.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部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从省职业卫生专家库里随机抽取3-9名专家,参与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在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之间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六、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

12.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辅助卫生设施;

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设备及岗位,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14.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职业中毒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

1.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各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原则,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要知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相应防护措施;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设备、岗位设置密闭除尘、排毒、通风、隔声降噪、防暑降温、防电离非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和与事故排风联动的泄露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确保应急撤离通道畅通;

5.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要进行经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建立台账,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017年底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七、劳动防护用品

15.配发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发放、更换、使用、维修各环节的管理,鼓励采购取得安全标识的防护用品;

2.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3.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规章制度和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按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功能正常、部件齐全。

2017年底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八、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7.组织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18.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考核;

19.组织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

20.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普及培训。

1.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

2.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等内容;

3.对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了解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每年4-6月份组织集中宣传活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3年进行培训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培训,定期组织劳动者普及培训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1.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22.申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进行变更申报;

23.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1.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索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3.存在建设项目的,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4.申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及时到申报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未申报的单位立即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已申报单位完善申报信息,新建项目于竣工后30日申报,变更申报于15日内完成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十、职业健康监护

24.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5.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的异常人员,并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6.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转岗和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周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5.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发现疑似职业病,必须按规定安排职业病诊断,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检查,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用人单位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8.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要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的检查周期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30日内完成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十一、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

27.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8.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未进行任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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