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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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

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

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

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

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

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

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

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

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

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三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

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

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

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

2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D)。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4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 

不公正的。

这种行为属于(BD)。

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

C违法行为 

D违反公正的程序。

5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人人身自由。

在这里,(B)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A县办公室 

B县公安局

C县人民政府 

D县人事部门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AB)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公安机关所在地 

D原告选择

7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AB)的诉讼地位。

A与被告相类似 

B与原告相类似

核心 

D主导

8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ABD)。

A原告 

B被告

C代理人 

D第三人

9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BC)。

A人民法院 

B诉讼参加人

C诉讼参与人 

D人民检察院

10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A)。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B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D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事实:

可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人的出生、死亡。

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

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

(3)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

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活动。

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

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

2资格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

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也饮食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

3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4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判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3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1)报告工作

(2)执法监督检查;

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

(4)备案

(5)行政复议

(6)惩戒

五论述题

1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先例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相关的。

在“国家无责任”学说盛行的时代,官吏侵害人民利益被认为是完全的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国家不负任何责任。

国家既不负赔偿之责,追偿就没有理由存在。

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先例追偿的权利。

目前,世界各国都把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

但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六、案例分析

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

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

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

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

“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

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

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为零分。

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

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

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

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授权行使管理自学考试有关职能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将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权授予省考委,因此县自考办与市自考办的决定均属越权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

1、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县法院起诉;

2、直接以县自考办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向市自考办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市自考办加重了处罚(停考2年),考生不服,可以以市自考办为被告(县自考办为第三人)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自考办所在的县法院或市自考办所在的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二次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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